给说法/【释字775】累犯「不分情节一律加重部分」违宪

大法官释字第775号解释,宣告刑法第47条第1项累犯的规定中,不分情节,一律加重二分之一的规定违宪。(图/司法院

司法院大法官于2月22日公布了释字第775号解释,本号解释是在处理刑法第47条、第48条「累犯」规定的合宪性,就让我们来看看大法官说了什么!

首先,针对刑法第47条第1项:「受徒刑之执行完毕,或一部之执行而赦免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这个部分,大法官分成几点说明:

1.累犯规定不违反一行为不二罚原则

在说明会时,就曾针对处罚累犯有没有违反「一行为不二罚」原则进行讨论,而在释字中认为这样的规定并不违反。

大法官看了过去的立法、修法理由,认为立法者之所以要处罚累犯,理由在于行为人在被关出来后,理论上应该有警惕作用,不再触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但行为人却故意再犯,可见行为人有特别恶性、前罪之徒刑执行无成效,或其对于刑罚反应力显然薄弱,故认为有必要加重后罪本刑至二分之一处罚。从这样的架构来看,刑法第47条第1项加重处罚的是后罪行为,而不是前罪行为,当然就不会违反一行为不二罚原则。

2.「不分情节一律加重」部分违宪

针对「不分情节一律加重最低本刑」的部分,因实务上有期徒刑加重是以「月」为计算单位,如果犯的是最低本刑6个月有期徒刑的罪,累犯加重后的最低本刑为7个月有期徒刑。如果本来法院认为谕知6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罚金或易服社会劳动,就有矫正效果或足以维持法律秩序,但因未累犯加重最低本刑之结果,法院仍必须宣告7个月以上有期徒刑,而不能易科罚金或易服社会劳动。因此,这种不分情节一律加重最低本刑的做法,在不符刑法第59条所定要件情形下,可能导致行为人受的刑罚超过应负担的罪责,对人民的人身自由所为限制,不符宪法罪刑相当原则,抵触宪法第23条比例原则。

因此大法官宣告违宪,应该在两年内完成修法,且为了避免发生上述罪刑不相当之情形,在修正之前,法院应该依解释意旨个案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而针对刑法第48条明定「裁判确定后,发觉为累犯者,依前条之规定更定其刑」部分,大法官认为,裁判确定后,原裁判科刑程序就已经结束了,再依第48条重复进行同一犯罪行为的科刑程序,目的仅为了审酌原本没有发觉的累犯资料,借以更定其刑、加重处罚,并不是为了维护极重要的公共利益,显违一事不再理原则,应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也因此,《刑事诉讼法》第477条第1项明定,「依刑法第48条应更定其刑者……由该案犯罪事实最后判决之法院之检察官,声请该法院裁定之」也随同失效。(本文转载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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