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犯声请释宪 宪法法庭将开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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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因性侵遭判刑定谳的被告,主张性侵害防治法规定,被害人可以警询内容作为证据,剥夺他在法庭上诘问权及防御权声请释宪,司法院大法官受理后将于2月4日在宪法法庭举行说明会,由被告律师、法务部及警政署、卫福部代表到庭表示意见。

这起声请案主要是因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条第1款及第2款规定,被害人警询陈述得为证据,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害人不再到庭接受诘问及对质,可以用警询内容作为证据,但这样的保护被害人的规定有无侵害被告诉讼权引发争议。

宪法法庭说明会将讨论7项争点,首先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规定,有无抵触刑事被告于宪法上应享有之受公平审判权利之虞?被害人警询陈述的证据能力调查程序,以及判定其得为证据后之书证调查程序,被告各应享有如何之防御权?

其次是「证明具有可信之特别情况」、「证明犯罪事实之存否所必要」、「因性侵害致身心创伤无法陈述」、「到庭后因身心压力于讯问或诘问时无法为完全之陈述或拒绝陈述」,应如何认定?规范上有无进一步具体化的可能?

另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对被害人出庭陈述时所得采行的审判保护措施,与警讯内容可作为证据的规定有无实施之先后顺序关系?审判实务上,是否可能一律先行传唤被害人出庭陈述未果后,再进入被害人警询陈述之证据能力调查程序?

法院认定被害人警询陈述得为证据后,除应进行书证调查程序外,被告得否于证据调查程序要求传唤被害人出庭对质诘问?系争规定是否影响被告声请传唤被害人为证人之权利?如两不妨碍,则系争规定是否仍存有侵犯被告对证人诘问权之问题?

而被害人警询陈述的证据能力调查程序以及警询内容的调查程序,如被告享有对出庭证人、鉴定人为诘问之机会,则其于此范围内之防御权是否仍有不足?及性害犯罪被害人警询减述作业之运作现况及成效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