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改革释宪》宪法法庭判决:部分违宪

宪法法庭外观(中时资料照片,郭吉铨摄)

总统府等4个宪政机关针对《立法院职权行使法》43条、《刑法》141条之1,共44条法律声请释宪,内容关于听取总统国情报告、听取行政院官员报告与质询、人事同意权、调查权及听证会、藐视国会罪等五项,宪法法庭今(25)日判决部分违宪。

违宪部分包括,立法院听取总统国情报告时,无指定国情报告内容之权,亦无就其国情报告内容,对总统为询问、要求总统答复,或要求总统听取其建言之权。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15条之1第2项、第3项、第15条之2第1项规定,及同条第2项关于「就其职权相关之国家大政方针及重要政策议题」规定部分,暨第15条之4规定,其立法均逾越立法院宪法职权范围,抵触宪法权力分立原则,均自本判决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国会改革法案中遭宪法法庭冻结的13条法律规定,总统须到立院进行国情报告且立委可提问,立委对行政院院长及各部会首长可质询、对方不得反质询,NCC及考试委员、大法官等被提名人,立委可进行实质人事审查,国会有调查权及可举行听证会。

另刑法141条之1的藐视国会罪,规定公务员在立院听证或受质询时,就其所知重要关系事项为虚伪陈述者,处1年以下徒刑、拘役或20万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