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台3藏人想居留台湾声请释宪 宪法法庭裁定出炉

滞台3藏人想居留台湾声请释宪,宪法法庭裁定不受理(宪法法庭,本报资料照片)

滞台藏人嘎玛赐莱、仁青曲仲、贝玛卓玛等3人,2020年遭移民署以违反移民法作成强制驱逐出国处分,他们提告请求居留在台湾,行政诉讼败诉确定后,声请裁判及法规范宪法审查暨暂时处分,宪法法庭认为3人分持尼泊尔护照自由往返尼泊尔与我国,且未说明相关规定有何抵触宪法,15位大法官一致同意,裁定不受理。

嘎玛赐莱等人主张,他们在2002年首次来台,后来出境又陆续到台湾,以可停留60天不可延期之弘法事由停留签证入国,停留效期至2015年5月11日,后来他们向移民署提交疑似无国籍人民之身分与居留资料检视表,表示自己证照为伪造,属尼泊尔地区无国籍人民。

他们申请居留许可,移民署函请前蒙藏委员会(2017年裁撤,业务由文化部、外交部与大陆委员会承接)确认他们藏族身分,因此提起行政诉讼及声请停止执行,主张移民署依让他们居留在台湾,但行政诉讼遭驳回确定。

3人声请裁判及法规范宪法审查暨暂时处分主张,因担心宗教迫害,才从尼泊尔离境,若其等被遣返尼泊尔,不但将无法继续从事藏传佛教活动,且可能面临牢狱之灾,而存有遭受酷刑及其他不当对待之风险。

确定终局判决所适用之入出国及移民法第16条第4项规定,对无国籍者之保护不足,侵害人民受宪法保障之人性尊严、人身自由、迁徙自由、生存权及宗教自由之违宪疑义。

宪法法庭认为,声请人等具有尼泊尔国籍,非属无国籍之人,自无因身分不明而于执行遣送时,遭有关国家拒绝渠等入境或航空运输业者拒绝搭载等情事,非不能强制渠等出国,且3人分持尼泊尔护照自由往返尼泊尔与我国间各多达63次、37次及5次,及历次入境我国亦无声称有遭受尼泊尔迫害情况等事实,而认实难谓尼泊尔未提供其等相当之庇护,且未说明相关规定及终局判决有何违宪之处,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