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海洛因一律判无期徒刑 因1原则宪法法庭判部分违宪

宪法法庭书记厅长许辰舟(图左)及研究法官余欣璇说明判决结果。(林伟信摄)

倪姓男子以500元眅卖0.45公克海洛因,陈姓男子代朋友接听电话并谈妥1500元海洛因交易,因《毒品危害防制条例》规定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倪及陈因犯罪情节轻微减刑后,仍遭判重15年以上徒刑,宪法法庭认为,这样规定对情节极为轻微,显可悯恕之个案,不符宪法罪刑相当原则,抵触比例原则,判决违宪,相关机关应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2年内,依本判决意旨修正之。

宪法法庭也判决,对规定修法方向谕知,包括检讨法定刑,另纳入有期徒刑之法定刑,或依贩卖数量、次数多寡,区分犯罪情节及危害程度,分别订定不同刑度之处罚。

对于修法完成前、法院审理中的相关案件,宪法法庭判决,先依刑法59条,「犯罪之情状显可悯恕,认科以最低度刑仍嫌过重者」减轻其刑,再依本次宪法法庭意旨,再减轻一半刑责。目前法院审理中数千件类似案件,都将受影响。

本件声请人5位民众可以请求检察总长提起非常上诉,检察总长也得依职权提起非常上诉, 另3件法官声请案,应依本宪法法庭判决意旨而为裁判。声请释宪案件以外案件,适用规定,且落入本判决宣告规定违宪部分,则其既已判决确定,其效力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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