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无期徒刑遭撤销假释「残刑是否执行?」 宪法法庭3月15日宣判
宪法法庭。本报资料照片
姜姓受刑人因强劫而强奸罪遭判处无期徒刑定谳,获假释后因使人为性交易罪被判刑3月确定,检察官命令姜再回狱中执行残行25年,经承案法官声请释宪后,宪法法庭并30案开庭辩论,3月15日下午3点宣判。
声请释宪人主张,执行无期徒刑之受刑人如因另犯他罪而经撤销假释,依刑法相关规定,必须再执行20年或25年残刑,才得接续执行后罪,不分再犯时已经过之假释期间长短、再犯性质种类。
他们认为,这样的规定,无视受刑人为回归社会所为的长期努力,一律执行固定之残刑,过度限制受刑人之人身自由,违反比例原则,且刑罚规定不应剥夺受刑人获释的希望,这样的规定显属过苛而违宪。
但法务部认为,假释并非受刑人之权利,而是立法政策创造之制度,乃暂停执行刑罚的转向处遇,而非免除或豁免刑罚,相关规范如何设计,有立法形成空间,不能只因与外国法制不同,就认有违宪疑虑。
法务部指出,受刑人服刑完20年或25年即属执行完毕,并非终身监禁,受刑人再犯时假释期间已经过之长短、再犯性质种类等,均属撤销假释时应考量之因素,不应与执行残刑期间混为一谈。
法务部认为,受刑人再次犯罪或撤销假释原因事实之时间点来认定所应适用之法规范,受刑人本可合理预期,并无违反法律不溯及既往或信赖保护原则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