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執行殘刑案 憲法法庭19日辯論

刑法规定,无期徒刑假释后再犯其他案件,须撤销假释执行残刑25年,才能接续执行其他有期徒刑,有受刑人认为有违宪之虞声请释宪。宪法法庭订于12月19日上午进行言词辩论。

民国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并自95年7月1日施行的刑法第79条之1第5项规定:「经撤销假释执行残余刑期者,无期徒刑于执行满25年,有期徒刑于全部执行完毕后,再接续执行他刑,第一项有关合并计算执行期间之规定不适用之」。

谢姓男子于78年间涉嫌强盗、强奸案件,最高法院依惩治盗匪条例判处无期徒刑定谳,谢男服刑18年后假释出狱,假释期间又犯窃盗罪,被判刑1年2月定谳。谢男原本的假释遭到撤销,必须执行25年不得假释的残刑。

谢男认为,刑法相关规定未细致区分个别当事人状况,即要求所有无期徒刑假释被撤销者,一律再执行至少25年的长期自由刑,在诸多个案中均出现过于严苛的状况,并非减少重大暴力犯罪、维护社会安全的「必要」手段,不符宪法比例原则等,因此声请释宪。

宪法法庭将谢男的案件与其他20多件声请案并案审理,并订于12月19日上午10时在宪法法庭进行言词辩论,邀请声请人诉讼代理人与关系机关法务部及专家学者到庭陈述。

宪法法庭日前公告争点题纲,包括无期徒刑受刑人撤销假释,不分假释期间长短、再犯之犯罪性质种类,一律执行固定之残余刑期之规定,是否违宪。原据以判处无期徒刑之法律如于判决后经废止或经修正,未就应执行残余刑期之规定为特别考量,是否违宪。

另外、于有关无期徒刑受刑人撤销假释执行残余刑期之规定有变更时,就所应适用法律之规定,是否违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