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撤销假释固定关25年 违宪

宪法法庭判决无期徒刑假释撤销后,一律执行20年及25年的规定部分违宪,司法院宪法法庭书记厅厅长杨皓清(左)及新宣处处长陈婷玉(右)说明判决理由(林伟信摄)

杀人或强盗性侵等重罪犯,遭判无期徒刑定谳服刑后获假释,就算是仅未接受勒戒治疗或犯轻罪,依2005年《刑法》修法前及修法后的79条之1规定,一律要回狱中分别再执行有期徒刑至少20年或25年,35位民众及1件法官为此声请释宪,宪法法庭审理后认定,这样的规定不符合比例原则及违反人身自由的保障,15日判决违宪,相关规定2年后失效。

法务部表示,该部曾表达无期徒刑撤销假释执行残刑规定合宪,对于宪法法庭昨日判决违宪表示尊重,已将判决结果转知检察及矫正机关妥为因应,并就宪法法庭判决认为违宪部分,着手启动修法作业,研议修正《刑法》关于无期徒刑撤销假释后应执行残余刑期规定,以符合判决意旨及兼顾公平正义与社会安全,在2年内完成修法。

目前在狱中因无期徒刑假释遭撤销,须执行20年残刑者有49人、执行25年残刑者有182人,未来都可依宪法法庭昨日判决结果,声请相关司法救济。

14名声请释宪者,适用宪法诉讼法新制度,宪法法庭将案件废弃发回最高法院,但最高法院应裁定停止审理程序,等到修法完成之后再依据新法裁判;若超过2年未完成修法,法院应依宪法法庭判决意旨裁判。最高法院法官声请释宪案件,也应如此办理。

至于本案声请人因是旧制案件,非裁判宪法审查案件,其所受确定终局裁定,可由检察总长依职权或依声请提起非常上诉,最高法院在修法完成前,则应裁定停止审理程序。

宪法法庭指出,无期徒刑撤销假释后还是要入监执行残刑,不应变动之前已执行残刑的效力;已执行的残刑仍合法有效,相关受刑人不得据本判决,就已受执行的残余刑期,声请刑事补偿、国家赔偿或折抵其他刑期。

本案导因36名声请人及当事人,都曾受无期徒刑宣告并执行一段时间后获准假释,但在假释期间又犯他罪,或因违反「保护管束应遵守事项」,分别被撤销假释,并由检察官指挥入监执行20年或25年徒刑。

宪法法庭审理后认为,这些受刑人有些人是故意再犯罪而被撤销假释,但有些人因违反保安处分而被撤销假释,但单纯违反保安处分执行法,就算影响对其更生及再犯的评估,仍与故意再犯罪不同,二者不应相提并论。

宪法法庭指出,受刑人即使故意再犯罪,也应考虑个案犯罪情节不同,不是都属重大暴力犯罪,刑法的规定不分内容及情节,一律执行20或25年的固定残余刑期,有轻重失衡之虞,判决违宪。

本件判决声请法官,为大法官蔡彩贞当初任最高法院法官时裁定停审声请释宪,故回避审理;朱富美等4名大法官提「部分」不同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