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释字796】刑事法院可将撤销假释处分撤销吗

大法官针对撤销假释制度作出释字796号解释,系属的刑事法院可否将撤销假释处分为撤销,引发检审间争执。(图/视觉中国CFP)

针对假释期间,因故意犯罪致遭撤销假释者,因未排除受缓刑或受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者,遭大法官宣告释字796号,以有违比例原则与特别预防之目的,为部分违宪宣告,并立即生效(参考笔者着:吴景钦/【微罪撤假制度之缺】假释期故意犯罪一律撤销假释吗)。只是在立法者还未修法前,于已经撤销假释回监执行,但向裁判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84条提起异议者,系属的刑事法院可否将撤销假释处分为撤销,却又引发检审间争执。

依据《监狱刑法》第134条第1,受刑人对于废止假释、不予许可假释或撤销假释之处分不服,经依本法提起复审而不服其决定,或提起复审逾二个月不为决定或延长复审决定期间逾二个月不为决定者,应向监狱所在地或执行保护管束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提起撤销诉讼。也就是说,对于撤销假释处分,其救济以采复审前置,并向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提起诉讼。

而依据大法官释字第691号解释,对于撤销假释而回监执行者,受刑人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84条,以检察官执行不当,向裁判的刑事法院提起救济。则刑事法院于审查执行不当之同时,若依据大法官释字796意旨,直接将撤销假释处分加以撤销,是否具有正当性,似乎就会产生问题,也会因此产生双轨救济的冲突

因此将来《刑法》修正上,对于假释期间故意犯罪而受缓刑或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者,就算从原先「应」撤销假释改成「得」撤销假释,若未同步检讨救济途径,上述的双轨救济之问题,仍会继续存在。故在修正撤销假释的同时,恐也必须连动到《监狱行刑法》、《保安处分执行法》,甚至是《刑事诉讼法》,并思考将复杂的多元救济一元化。对于假释、撤销假释的处分之救济,应统一归由单一体系处理,即统一由刑事庭或由行政诉讼庭审理,以避免割裂,致造成纷乱。

总之,对于撤销假释的修法,实不应只是单一《刑法》的修正,而应是相关法律的连动检讨,这包括《刑事诉讼法》、《监狱行刑法》与《保安处分执行法》。更大的理想状态,则是将《刑事诉讼法》的〈执行编〉、《监狱行刑法》与《保安处分执行法》,统合成单一的刑事执行法,才能从根源解决如此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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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以上言论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