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思博/法官法不应成为司法官的紧箍圈

▲日前立委尤美女提案修改「法官评鉴制度」,引发司法官反弹。(图/取自立法院官网

高思博南台科大财法所客座教授行政院政务委员、台湾法曹协会理事长

最近热议法官法修法,让我们看见了各界对司法改革与对不良司法官(含法官及检察官)淘汰制度的关心。然则笔者认为,修法重点严重失准,仅给外界意图控制审判的恶劣观感,对过去几年已实践的评鉴制度之问题,并未对症下药。法曹协会忝列几个得申请评鉴的民间团体之一,谨报告一些我们在实务上的发现,供法官法修法参酌。

针对立法院并案审查之《法官法》修正草案内容,本会坚决主张:

一、不容假藉淘汰不适任法官之名,任意评鉴个案法律见解及涵摄适用,变相影响判决结果,摧毁审判独立之基石

二、反对少数社会团体人士透过常设专任、增加过半数名额方式,掌控垄断法官评鉴委员会污染个案审判的纯净空间。

正如日前苏永钦教授投书媒体所言:「所谓事实与法律的涵摄从来不是机械的套用评价经常是无可避免的,但如果社会运动家的评价可以优先于法官,我们还要审判独立吗?因此,只要任何人,那怕是圣人贤君,可以对法官的决定再指指点点,独立就不见了,法治也不见了,一切又回到了比谁的拳头大的原地。」 根据法官评鉴委员会官网上的统计资料,自101年1月6日至108年3月28日止,已经结案的58个法官评鉴案件中,请求成立的只有25件,比率为43%,平均一年通过不到4个案件。若以法曹协会过去五年执行司法官评鉴业务为例,共计受理91件评鉴司法官的陈情案,有近20%的申诉案件超过二年的评鉴时效,另有近70%的案件是针对适用法律见解的疑义,在依现行规定严谨审核的前提下,仅约2%的案件最后提请评鉴。上述情形如果不是我国司法审判及案件调查的品质超群,就是现行法官法的评鉴制度有其不足及待精进之处。

基于上述,我们认为法官法修法应注意的方向如下:例如「评鉴请求时效过短」,依照法官法第36条:「法官个案评鉴之请求,应于二年内为之。」现行制度下,受评鉴事实牵涉个案者,需于「案件办理终结」起二年内请求评鉴。又如「罚则过於单一」,现行法官法所定惩戒种类仅有1.免除职务2.撤职3.免除司法官职务,转任其他职务4.罚款5.申诫等五种,惩戒方式种类有限。因此无论是延长请求评鉴时效,如延长至三年甚至更长;或增加多元惩戒种类,如增订「休职」、「强制教育」或「其他处分」,以适时使用,达到惩戒效果,我们都认为是应该考量的方式。

理由一是评鉴是针对司法官的适任性,并不动摇存在的处分或判决的效力,司法官为终身职,其人品或能力上缺失持续影响人民诉讼权,并不因一个个案结束而变了一个人。因此,将请求时效限于两年是无理且不合比例的。理由二是人民请求将司法官交付评鉴,类型不少,例如很多当事人常抱怨的「开庭态度不佳」、「好为人师」等。现行惩戒方式常有过重、过轻,且文不对题的缺点,针对开庭态度的问题显然应施以再教育才对,但现行规定却无此惩戒方式。

为保障人民的司法权利,司法官之监督淘汰机制当然重要,惟亦不能为达此目的,将法官法做成针对司法官之特定紧箍圈,在司法官执行职务时碍手碍脚、使得司法官不再畅所欲言。原本立意良善之法官法,若依目前立法院的修法版本修订,最终是否将浇熄司法官最初走上司法之路的初衷热情,提供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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