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剑非/当大法官成为宪法法官

人民声请释宪目的终究在于「赢回官司」,期盼法官未来在宪声请案中「直接、一次性」给予当事人个案救济谕知,才能让人民继续信任司法。(图/视觉中国CFP提供)

大法官于日前作成释字第757号解释,解释文之内容直接具体谕知及满足当事人之救济请求:「本件声请人就本院释字第706号解释之原因案件,得自本解释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依本院释字第706号解释意旨,以执行法院出具载明拍卖或变卖物种类与其拍定或承受价额收据,或以标示拍卖或变卖物种类与其拍定或承受价额之拍卖笔录文书附件之缴款收据,作为声请人进项税额凭证,据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堪称为胜过普通法院判决的一号完美解释。

本号解释之声请人因请求申发营业税缴款书及申报扣抵营业税遭相关主管机关否准,行政诉讼救济未果后声请大法官解释,大法官曾作成释字第706号解释,认定个案所适用之财政部法规函释违反《宪法》第19条租税法律主义,不应予以援用

但是释字第706号解释未直接谕知当事人如何获得救济,当事人只能回头再向行政法院提起再审予以救济。孰料,声请人于释字706号解释作成后共提起3次再审,均为最高行政法院驳回,故只能再次声请释宪。「讼累休止」成目标为什么现行实务会发生声请人已经拿到了大法官有利解释,却仍在法院中得不到救济的情形呢?原因有二:其一,法院拒绝依照大法官解释意旨给予当事人救济;其二,大法官于作成解释之余,未能同时给予当事人个案救济之谕知。

针对第一点,大法官早就于释字第725号和第741号等解释中说明,声请人就声请释宪之原因案件「得据以请求再审或其他救济,法院不得以该法令于该期限内仍属有效为理由驳回」。但法院似乎并未因此改变其对于释宪成功当事人给予救济之保守态度

释字第757号解释不忍看到当事人长年于诉讼泥沼中之挣扎,终于直接给予声请人明确之救济谕知。詹森林大法官于其意见书直言,人民声请释宪之终局目的终究在于「赢回官司」;许志雄大法官亦指出,本号解释就是希望当事人讼累就此划上休止符

我们乐见于大法官落实司法权个案救济之《宪法》核心功能,同时也要向汤德宗大法官于本号意见书中之反思致敬:如果大法官当初在释字第706号解释曾经「一并谕知给予声请人个案救济,当无作成本解释之必要。」

大法官如愿意于更多释宪声请案中「直接、一次性」给予当事人个案救济谕知,让「讼累休止」成为法官的经常目标,那么人民信任以大法官为首之司法,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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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剑非律师东吴大学法律系兼任讲师。以上言论代表本网立场。本文转载自2017年12月19日《苹果日报》A15版。88论坛欢迎网友参与,投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