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正皓/【大法官开庭】《宪法诉讼法》让大法官审案
▲《宪法诉讼法》三读通过,当人民用尽司法救济途径后,可向大法官声请宣告法令或「裁判本身」违宪。(图/记者屠惠刚摄)
司法院12月18日发布新闻稿,公告立法院三读通过《宪法诉讼法》修法,将为我国宪法解释制度带来新纪元。《宪法诉讼法》的前身,就是现行《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宪法诉讼法》针对《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的诸多条文大举更动,同时设定3年后施行。综观其条文,确实对现行释宪制度有不少变动,请见以下解析。
宪法解释法庭化
《宪法诉讼法》修法的核心精神,就是使得我国宪法审查制度更趋向法庭化。过去的司法院大法官是采取「会议」模式进行宪法审查,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大法官会议。然而,宪法审查作为国家司法权最高阶层的行使,居然是用闭门会议方式进行,而不是用司法权最基本的法庭形式进行,在某个程度上,确实难以让人信服。
举例而言,根据现行《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13条后段规定,只有在大法官觉得必要的时候,才会召开言词辩论,让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相关政府机关到场说明:其余大多数情况,当事人在提出释宪声请书之后,就只能在家等公文,连大法官一面都见不到。
现行《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共有35个条文,其中分成两大块:「宪法解释与统一解释」和「政党违宪解散案件」,前者才是目前大法官的主要任务,后者在台湾并没有实践。然而,如果我们仔细看现行法规定,对于解释案件的规定,不是很空泛(譬如第13条规定大法官可以调立法资料来参考),就是大法官内部规定(例如第15、16条规定,大法官会议多久开一次、由谁来当会议主席),跟大家想像中的「法官审案」天差地远。而在台湾,几乎没有政党解散案件是以「宪法法庭」型态进行,而且有着与《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类似的程序规范,诸如声请书和判决书的形式(第19、27条)、应经言辞辩论开庭审理(第21条)、大法官可以进行搜索扣押(第23条)等等。
而现在通过的《宪法诉讼法》,最主要的工程就是在解释案件中,纳入详尽的程序规范,并且让大法官也以法庭的形式处理宪法解释案件。《宪法诉讼法》中大量导入了类似《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规范体系,例如大法官的回避、书状的格式要求、言词辩论与法庭公开原则,以及以「裁判」取代过去的解释等等,甚至在第46条规定在规范未尽之处,直接准用《行政诉讼法》规定,在在使得未来的宪法法庭,从组成和程序上,更加接近司法审判。
具体个案审查与第四审疑虑
《宪法诉讼法》另一个令人眼睛为之一亮的变革,就是声请宪法诉讼的事由。《宪法诉讼法》在第1条整理6个宪法法庭所处理的案件,包括大家熟知的宪法解释和统一解释,以及政党解散、总统弹劾案等等,再分别于后续条文针对各种类型规定各自的程序规范。其中最关键的,是人民声请宪法解释的事由,在《宪法诉讼法》第59条规定,人民在用尽救济途径后,可以向大法官声请宣告法令或「裁判本身」违宪。
在现行的《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中,人民只能够在用尽救济途径后,主张确定判决所适用的法令违宪。但在《宪法诉讼法》中,人民可以进一步主张该则判决本身违宪,声请大法官做出违宪裁判。而这推翻了过去我国违宪审查只限于「抽象审查」的局面,使得大法官可以进行「具体审查」,更倾向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型态。人民不只可以向大法官主张最后确定判决适用的A法条本身违宪(抽象审查),更可以主张A法条本身没有违宪,但原本的法官用违宪的见解适用这条法律(具体审查)。
然而具体审查伴随着两大问题:第四审疑虑及大法官负担过重。第四审疑虑的部分,是因为我国原则上属于三级三审制,以最高法院为终审法院,案子一旦经过终审判决定谳后,就会产生确定力,不能够轻易推翻。但如果开放大法官对具体个案的审查,就有可能过度浮滥,形成实质上的第四审,架空了最高法院或其他终审法院。随之而来的,就是人们在判决结果不尽如人意的时候,就会想要进一步向大法官提出声请,最后导致全台湾所有案件一并挤到大法官面前,要求只有十几位的大法官处理全国成千上万的案件。
针对这个疑虑,《宪法诉讼法》的条文并没有特别处理,而是在立法意旨强调「宪法裁判不是第四审,而是一种特殊救济制度」。然而,这个特殊性并没有体现在《宪法诉讼法》的法规当中,只有空泛的「具宪法重要性或贯彻声请人基本权利所必要」要件,和大法官成立审查庭决定是否受理的程序(第61条)。具体的操作和判断标准,法律条文可说付之阙如,未来实践起来究竟会不会导致大法官受理标准不一或大法官案量爆满的情形,可谓宪法诉讼新制的一大挑战。
除此之外,《宪法诉讼法》也针对宪法诉讼的特性,设计了一些在一般诉讼中没有的制度,本文以下列出几个比较值得注意。
首先是第18条规定,大法官一旦受理案件后,就应该将当事人声请书和答辩书公开,一方面满足人民知的权利,另一方面也让有志之士可以参与「法庭之友」制度。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现在宪法诉讼也开放针对具体个案的审查,所以声请书和答辩书内容不可避免会提到当事人之间的事务。在这种情况下,要如何兼顾公开要求和当事人隐私保障,也是未来必须解决的问题。
《宪法诉讼法》第20条的法庭之友,是一种源自美国的制度,也就是在公开声请书及答辩书后,大法官必须进一步通知专家、学者,可以到庭发表法律或专业意见,以供大法官参考。例如审理环保案件时,可以让环保专家或环境法权威教授到庭提供意见。
再者,是大法官的裁判格式。不同于现在的大法官解释,由全体大法官共同具名、撰写,导致时而发生解释文思绪不连贯的情况。《宪法诉讼法》也仿照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由大法官其中一人具名主笔,其他人可以提出意见书加以补充或反驳。
最后,是对外开放的阅卷制度。一般诉讼的卷宗资料,原则上除了当事人以外是不能声请阅览的。但因为宪法诉讼具有足以影响全国的效力,在某些情况下,确实可能会有非案件当事人的其他人,有阅览相关资料的必要,因此《宪法诉讼法》第23条特别规定,如果非案件当事人的第三人,如果得到当事人同意或确实有利害关系,也可以声请阅览宪法诉讼的卷宗。
《宪法诉讼法》的修订是将大大改变我国大法官的运作实务,但同时也可能带来许多值得关注的问题。有鉴于大法官的决定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其未来的发展,也值得每个国民继续关注。(本文转载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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