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复甸/外聘委员观感不佳,查无不法?

作者/李复甸(中国文化大学法研所教授

不知从何时开始,台湾的行政体系中出现了许多委员会。大量的决策从行政主管挪移到委员会,委员会的组成又泰半由外聘所谓「专家学者」组成。各式各类的委员会,从采购、申诉、人事评议,竟连受刑人假释到公司上市上柜的审议,都丢给委员会决定。

外聘委员出席会议收取车马费二千元。因属外聘,不管是哪一种类的案件,委员均毫无接触不明究理。因为报酬过低,外聘委员绝大多数都是到场再看资料。一些牵涉工程招标案件,契约范本、工程蓝图单价计算表,各种资料数十卷,动辄几十公分厚。谁会为了审标,在会前花费数天时间审查比较,取得二千元报酬?

近二十年前个人曾被聘审查一单位WIFI设置规划案,与会委员多对WIFI不甚了解。该单位承办人还在审查会场提供该单位内部审查评分表,提供外聘审查委员参考。摆明了单位意见,外聘委员无非背书卸责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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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委员若仅做装饰花瓶,还则罢了。若是透过外聘委员操作采购,以合议逃避责任更是令人愤恨。摊开报纸看到层出不穷的贪弊案件,南港展览馆案、龙潭地案柯文哲所称大巨蛋等五大怪案,关节都在采购的评审委员。

典型案件南展馆案更以力拓公司董事长郭某,透过关系找吴淑珍,搞到评审委员会名单和投票厂商资格限制文件,据以贿赂评审委员,并依工程总价比例支付吴淑珍作为酬谢。只有少数案件因被掌握犯案证据,得以侦查起诉。绝大多数采购评选案件都落得会议决定,而查无实据。柯文哲市长所说「查无不法,但社会观感不佳」,殆指此而言。

西洋行政学者所主张行政责任,重点在权责相当。美国在2004年7月将联邦审计司署(General Accounting Office)易名为政府问责署(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功能从消极而局限机构审计,扩大至包括对人员功过问责。将对行政人员的responsibility与liability,扩大为accountability。两千四百年前法家主张「兴功惧暴」、「信赏必罚」,与西洋的权责相当若合符节。

近年政府采购贪弊的根源就在逃避纠责。虽然刑法已经修改,要有直接获利才与图利要件该当。但若一旦被怀疑,莫名地陷入图利罪的追究,进入侦查绞肉机,那种煎熬绝非容易。仅管公务员图利检察官起诉后判决定罪率不达百分之十,案件确定常常已是十年之后,公务员生涯也就结束。

为了避免负责,绝大部分的采购都采用价格标,也就是最低价标。讲求招标品质,有利于民众的合理标或是最有利标,都因为公务员避免瓜田李下,而绝少被使用。因此公共工程品质低劣,原因与政府采购法规范不良有绝对关系。这种恶性循环对社会正常发展,实在是严重的伤害。监察院第四届委员曾对贪渎案件滥行起诉定罪率过低提出纠正,未见行政院回应。

然而有心搞鬼的公务员,却依然大辣辣利用政府采购法中评审委员合议,来掩盖贪渎犯罪逃避刑事责任。所以,废弃外聘委员合议,事事透明。所有决策都要留存判断依据,严格要求主管的审核责任。至于判断的良窳,则非刑事责任,留待行政奖惩,才是督促行政进步的方法。

原本委员会制度贵在集思广益,目的在避免决策思虑不周与独断,但委员会均应由专任委员组成,而非随机挑选机构外人员代为决策。行政管理理论中的责任制,因主管行政决策变成委员会议决,于是责任政治便模糊不清了,社会谑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行政体系规划出各式各类的委员会,纯为卸责。为了避免「恐龙法官」之讥,连法院都改采合议,已几乎没有独任审判的法官,成为全世界独有的怪现象。难道,三个臭皮匠,真的比一个诸葛亮强吗?

●作者李复甸,中华民国仲裁协会理事长、中国文化大学法律研究所教授、执业律师。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88论坛欢迎多元的声音与观点,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