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复甸/台湾将出现「素人法官」?

英美陪审制是将不具法律知识的素人去担任事实审(trail offacts)。(示意图视觉中国CFP)

●李复甸/中国文化大学法律研究所教授。

司法改革的根源在人民不相信法院,除了怀疑法官收贿,还怀疑法官能力,批评恐龙法官。因此,司法院想了个绝招,让平民自己来做法官试试。开头法官们期期以为不可,声嘶力竭的反对。几年后这些法官想通了,管他去死,照样拿薪水,反而落得不需负责挨骂,何苦反对?现在看来参审或是陪审势在必行了。

参审制以素人法官与专业法官共同拥有「认事用法」的权力法庭上一长排法台,坐着十几个法官猗欤壮观,全球仅见。现有法院所有法庭都不够容纳,必须用大礼堂开庭。若是国民参审没有实质决定权,只是花瓶,那要平民参审做啥?若是真让不学法律平民来操持正义,那么要进大学法律系辛苦学习法律做啥?毕业后更要以不到十分之一的比例,辛苦考上的法官作甚?将素人当作法官参审,违反人民有权接受经训练的专业法官审理的原则。宪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有诉讼之权。第八十条规定,只有法官才有依据法律独立审判的权力,目前若要将平民参加审判那也是违宪的。若要采用必须修宪。司法院从观审制到参审制,左支右绌改了又改的国民参审,非驴非马,实在不值得评论。

英美的陪审制是将不具备法律知识的素人去担任事实审(trail offacts)。由检察官提出事实与所犯法条,由陪审员全体一致之决定是否犯罪。参审制是将不具备法律知识的素人去担任事实审(trail of facts))与法律审(trail of law)。在俗称权利法案的美国宪法增修条文中,增修条文第五条规定,死罪或重罪必须经由大陪审团起诉;增修条文第六条规定,刑事被告享有公正的陪审团公开且迅速审讯的权利;增修条文第七条规定,民事诉讼争执标的价值超过二十美元,都应该可得陪审团审讯的权利保护。接受陪审是被告被审判时享有的权利,被认为是被告的「盾牌」。

因为陪审员是不习法律的素人,所以是以个人的经验历练来认定是否犯罪的事实,而不是用来认定法律。陪审制必须采诉因主义,不能在审判中再变更起诉法条,必须依起诉状一本,卷证分送,避免被告受到不利成见的审判。犯罪事实必须经是全票决(unanimous)确认,以排除任何的合理怀疑。陪审认定无罪必须释放,二审不再有事实审。

▲日前包括陪审团协会等多个团体,到司法院前要求加速司改。(图/记者吴铭峰摄)

因为陪审或是参审都是要用素人做法官,所以若要采行,许多诉讼规则都必须修改。接受素人法官是被告不信任专业法官,所以是被告的权利。被告可以拒绝素人法官,放弃权利。曾经受到媒体传播影响,被舆论污染的人,一有成见就不是素人,都不得出任素人法官。检察官基于无罪推定,卷证不并送。必须当着被告的面,披示犯罪证据。以便以便被告答辩,法官不受偏见误导。法官与辩护律师必须重新学习证人的诘问方式。采取严格证据法则,以法定的条件革除不具证据能力的人证物证。起诉必须检察官依据诉因主义,明确起诉法条,且不得在审理中变更。有罪判决必须是全票决。第一审认定事实若被告不成立犯罪,便不得上诉。既然不得上诉,故也无须撰写判决。陪审或是参审势必迁延时日,为了减省讼累,必须采纳大量认罪协商。只有无罪抗辩之案件方须进行实质审理。

哈佛大学法学院长庞德曾说,中国法宜依循已经走上的现代罗马法的路线前进。既已长久继受现代罗马法,若改采英美法,将是一个极大的错误。一个国家如果没有英美法的历史背景,也没有受过英美训练的法官及律师,要去体会英美法是困难的。庞德赞扬陪审,但以之移植于不同历史背景的地区,认为是无益的。他说十九世纪的司法改革者为了建立判决预期的信心,把陪审制度移植到欧洲大陆,结果失败了,是值得警惕的。

香港近在咫尺,何妨两小时坐个飞机去观摩一下,陪审的进行是非常沉闷无聊的,实际上绝不像电影演出中的精彩。一个陪审案件连续进行几个月也是常事台湾的诉讼制度与司法人力物力,真的准备好迎接素人法官了吗?司法再如何改革,也绝不能变成民粹式的公审。参审不宜,半生不熟的陪审也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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