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复甸/法务部坚持的立场是在嘲谑法律吗?

司法改革目的在保护人权制度设计必须符合法理,才能说服民众,发生效应。(图/视觉中国CFP)

一个年轻作家自杀,引发诱奸、狼师等喧腾报导。我们痛惜英年早逝,更令人担心媒体炒作新闻,甚至利用发布新闻企图影响社会观感、串供或是制造舆论审判。媒体不惜用最煽情的句语,贪恋收视率或是网路点击率,然而事实的真相可能被模糊了。

台南地检署强调,这起疑似性侵害案件,为保护相关当事人权益及恪守侦查不公开原则,依法不对外说明,但本于良知、公正、客观、超然、独立、勤慎执行职务,务求勿枉勿纵。我们对台南地检署坚守侦查不公原则是支持的。从这个新闻事件来看,一般人民对于法律专业有相当隔阂甚或偏见,司法是不该媚俗或是哗众取宠的。

司改国是会议是众所关切的话题,但是司改不是人人都弄得懂得话题。自中古时期开始,在义大利博洛尼亚的世界第一所大学,法律就是最原初的学部之一,内涵丰富,理论繁密,需要静心研究方能了解掌握。司法制度更牵涉社会控制、国家政策与各社会学科间的整合,绝对不是街谈巷议的标的。

是否可以凭借一般街头民意或乡里常识来拟订政策、制定法律,确实是有趣的话题,最突出的一个例子该是「禁酒令」。

美国在19世纪,因为注意到酗酒造成家庭与社会问题家庭妇女开始走上街头,甚至组织了妇女基督徒节制会Woman's Christian Temperance Union(WCTU),宣传禁酒,当时几乎变成全国的活动。终于在1919年国会通过了宪法第18修正案,宣示禁酒。接着的弗斯泰德法(Volstead Act)更是强力执行。禁酒的出发点固然是对的,但是全面禁酒的方式与执行却是有问题的。

在民粹的鼓动下,升高到宪法增修,即使有了宪法依据却因无法贯彻,造成大量的走私与私酿,黑帮因而盛行,甚至与KKK党等激进活动结合在一起达400万人。政治人物却因为顾忌选票,一直没有办法将社会现实与适当的法律规范做合理的调整。最后因为经济大萧条,罗斯福总统才借机将禁酒顺势解除,结束了美国13年的禁酒时期。但是因为民粹的推动,造成了社会与法律秩序大混乱的时代,美国人还对此创造了一个名词「嘲谑法律」(scofflaw)。

嘲谑法律固然是民粹造成的一个社会现象,但是法律专业人士不能依其道德良心坚持法理,而放任私利回护个人立场,却是最要负起社会责任的。

本人多次强调司改的重心在法庭之内,不要舍本逐末,更不要用花俏的手法哗众取宠。民粹不是司法改革的手段,司法改革目的在保护人权,制度设计必须符合法理,才能说服民众,发生效应。本次司改国是会议预先挑选中意的会众,设定了一些结论,拉进法律素人背书,如此便向社会大众诉说光荣完成司改。

贯彻当事人进行的诉讼原则,修改刑事诉讼法163条。法院不可再带着「维护公平正义」的帽子进行职权调查检察官必须对犯罪行为做完足的举证,不可再诿责于法院代为调查。

必须绝对做到侦查不公开。无论嫌疑人、被害人、或是检警调,任何人不得泄漏侦查秘密;尤其是警方,动辄接受媒体访问或发布新闻通稿,严重侵害侦查秘密,造成舆论审判。警政署不可再纵容警察同仁任意接受访问,甚或鼓励警察办案出现媒体以彰显警政绩效。

强制辩护与强制代理是保护当事人,避免自以为是的任意辩护造成无知法律的侵害。当然这种强制辩护,必须配合败诉一方支付律师费用的制度。

检辩双方对等、起诉状一本、集中审理,该是刑事庭中落实无罪推定,是还刑事诉讼法原本真实面貌的作法。要做到这些,还是必须触碰到检察官定位的问题。来自检方或是法务部属意挑选的学界代表,坚持检察官是法官,喧闹的退场秀遮掩了真理的辩论。凭谁说属于行政院法务部底下的检察官会是法官体系?或是把司法院底下的法官拉出来,硬要创立一个跨院的类别叫「司法官」?

法务部网页中介绍法务部,写道:「我国司法制度自清末变法开始全面革新,光绪28年间,清廷六部中的『刑部』改为『法部』,成为司法行政最高机关民国建立以后,『法部』更改『司法部』。民国17年,依五权分立原则,成立司法院,下设司法行政部,嗣于民国32年改隶行政院。69年7月1日,政府为了健全司法制度,明确厘清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际,乃实施审检分隶,将原隶属于司法行政部的高等法院以下各级法院改隶于司法院,将司法行政部改制为法务部,仍隶属于行政院迄今」,这段描述不是很清楚的说明了检察官的归属吗?

释字392号,大法官在解释检察官行使羁押权、提审法等规定是否违宪时,明白指出「法院系职司审判(裁判)之机关,亦有广狭两义,狭义之法院乃指对具体案件由独任或数人合议以实行审判事务,即行使审判权之机关,此即诉讼法上意义之法院;广义之法院则指国家为裁判而设置之人及物之机关,此即组织法上意义之法院。」检察官「职务之执行则有服从上级长官(检察首长)命令之义务(法院组织法第63条),此与行使职权时对外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机关之干涉,对内其审判案件仅依据法律以为裁判之审判权独立,迥不相侔。」「检察机关则系检察官执行其职务之官署,虽配置于法院(法院组织法第58条),但既独立于法院之外以行使职权,复与实行审判权之法院无所隶属,故其非前述狭义之法院,其成员中之检察官亦非法官之一员,要无疑义。」道理明白若此,为什么检察官还要坚持现时自我的立场,做非理性的争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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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复甸,中华民国仲裁协会理事长、中国文化大学法律研究所教授、执业律师。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88论坛欢迎多元的声音与观点,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