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复甸/法律词汇翻译难矣哉

法庭上的许多专业用词常让一般民众听不懂。(示意图/ETtoday资料照)

●李复甸/中国文化大学法律研究所教授。

张同莹女史译《双语法庭---司法程序中的法院口译员

余曾文谈法学之翻译谈何容易。Roscoe Pound 与 R. W. M. Dias都在砖头巨著的Jurisprudence一起头就痛言法律文字之难。法律一词在拉丁文中分为jus与lex两字。从 jus 演化出来的欧陆语文如droit (法)、Recht(德)、diritto (义)、derecho (西); 从lex演化出来的欧陆语文如loi (法)、Gesetz (德)、legge (义)、ley (西)。第一组从 jus 演化出来的字,是含有自然正义意思的法,是具有普遍性的法,日本人译为「法」。第二组从lex演化出来的字,是较为接近实证法意思的法,日本人译为「法律」。而在英文中,这两组文字的意思就不容易在 law 、a law、Law、laws、the law各个不同用法中辨识清楚了。这就是翻译之不易。在中文论着中,也必须从文意中,细绎其究竟惟那一组之意思。再说 jurisprudence 被翻译成法理学几乎已是没有怀疑。英文中jurisprudence固然可解为法律哲学,英文作philosophy of law,法文可作théoris générale du droit。但是在英文谈论法律哲学的文章内,以jurisprudence 与theory (或doctrine)并举的情况下, jurisprudence 是用来表示判例集(the body of law built up by the decisions of particular courts) 在法文与德文中,也都是一样。甚么是正义?最轻易的英译就是 justice。但是,justice与中文意义中的正义差距可大了。查良鉴老师曾说中文的正义该译为righteousness。英文中的justice只是依据实证法得到处断,而与正义无关。也就是说依法判断的结果,其实未必就是中文义涵中的正义。或以「直」来译justice。取自《论语: 为政》「举直错诸枉」。《柳宗元 封建论》中「夫假物者必争,争而不已,必就其能断曲直者而听命焉。其智而明者,所伏必众,告之以直而不改,必痛之而后畏,由是君长刑政生焉。这里的「直」显然也是指justice。恰与拉丁法谚「裁判结果,可使白者黑,黑者白;曲者直,直者曲。」(Res judicata facit ex albo nigrum, ex nigro album, ex curvo rectum, ex recto curvum.)有异曲同工之妙。

我国法律理论与实证法律皆自成体系,卓然独立于全世界,为中华法系。梁启超、杨鸿烈、浅井虎夫(1877 - 1928)年René David (1906 - 1990)都曾倡言此说。惟在帝国主义侵凌之下,为解决领事裁判权,遂于清光绪三十三年始,逐渐接触西欧法律观念,尤其大量继受大陆法系。于今我国许多法律名词盖取自西欧。

林则徐在与英国人纠缠之时,便曾找美籍传教士(一说是医师)伯驾( Peter Parker) 和任职总理各国事务衙门马来西亚华侨袁德辉,大略翻译了瑞士国际法学家Emerich de Vattel (1714-1767)《万国法》(Le Droit des Gens),是中国第一次引入西欧国际法。1815 至 1823 年,英国传教士马礼逊( Robert Morrison,1782 - 1834) 出版了中国最早的英汉字典「五车韵府」 ( Dictionary of the Chinese Language),其中a creditor(债主) 、crime(罪) 、power(权) 、penal laws(刑法)、a witness(证人) 、punishment(刑罚) 等法律名词都已出现。《万国公法》(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是一部美国法学家亨利·惠顿(Henry Wheaton, 1785-1848)的著作,于1836年出版。美国传教士丁韪良(William Alexander Parsons Martin,1827-1916)在美国驻华公使蒲安臣(Anson Burlingame,1820-1870)的建议下,将这部著作译成中文。得到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崇厚的支持,于1864年,由北京崇实馆刊行。许多日后的法律词语皆出于丁韪良的手笔。但是,当时翻译是非常特异的。譬如「权利」一词也是始于丁韪良的《万国公法》。在此之前,林则徐请伯驾 ( Peter Parker) 翻译《万国法》时,凡是涉及 right 的地方,或者译为「例」,或者译为「道理」。将 right 一词译作「权利」,起始于丁韪良。在《万国公法》一书中,凡是 right 均译为「权」或「权利」。权字在中文中有三个意思,最初是指一种开黄花的树木。不知如何又用在秤陀。《论语·尧曰》有「谨权量,审法度。」《广雅·释器》「锤,谓之权。」《汉书·律历志》「权者,株两斤钧石也。」另一义《春秋 谷梁传》「大夫执国权。」《韩非子·五蠹》「权重也。」皆指为权柄权力。这两个传统意思都与英语中的right扯不上关系,但是与权柄,权力的联想,确造成国人在使用「权利」一词时,总有一些霸道专断的味道。而right,Recht,droit,可能用于现今语文的权限、权利、权力或法律,原先又都与公理、天理、公正,正义或正当有关连,真正的意涵真是不该用传统文字中「权」这个字来表述的。严复以「民直」译right,又与前文所谈justice混淆不清了。

有些名词以目前的观点会觉得怪异,但细察典故亦非无由。譬如,real property被译为「植物」,将 personal property译为「动物」。obligations译为「名分」。如今这些译称,都已约定成俗,有了另外的意涵。

翻译过来的名词因为汉字原有的意思,造成翻译原文意思的曲解,是法律翻译最大的困难。中华法系中亲属关系除了亲等还有亲系,因此uncle可能是伯、叔、或是舅。Aunt 可能是 姑、姨。可是没有血缘的姻亲,姑父;姨父也是uncle,伯母、婶婶、舅母也是aunt。至于cousin,就更分不清了。连parent都无法以简单的父母来传达精确的意思。法律实务界常提到利益冲突。利益冲突来自conflict of interest 的翻译。Interest 固然常被理解成利益或是兴趣。但是从英文的原意来探究,interest 是指想要对某事物投入注意,想要介入某事物,或想要对某事物有所发觉(the feeling of wanting to give your attention to something or of wanting to be involved with and to discover more about something)。所以conflict of interest 与利益并没有绝对的关系,而是不该介入、不该关切、或是不该有兴趣。在法律条文中简单译为回避,虽嫌简略,但也不失其真。反倒是多几个字的「利益冲突」把大家搞糊涂了。大陆法系之民事责任中,有重大过失(faute lourde)一词,与英语中的过失(negligence),是显然不同的。在英美法中要把“faute lourde”翻译成英美法系中之文字,实在困难。在英美法中有“willful misconduct”(有意的不当行为),不仅意指「故意」(acts committed deliberately),尚且含有「未顾及结果之轻率卤莽的行为」(acts of carelessness without any regard for the consequence)之意义在内,与gross negligence也不完全相同。”force majeure”与”act of God”不相同。Public policy 在大陆法系与英国或美国,它的意涵都是不一样的。我国民法中「诚实及信用方法」被官方英译版本翻译为good faith,但是有更多的条文中「善意」也被翻成good faith。难道善意与诚实及信用方法是相同的意思吗?不同法系有不同的法律哲学与实证法律,很难找到完全「一对一,且映成」的翻译。

1992年「日本人入境澳洲墨尔本被控运输海洛因毒品事件」是近年颇受国际重视的司法通译案件。七名日本人于1992年6月15日从日本出发,经由马来西亚,前往澳洲旅游。过境马国晚餐时,他们搭乘的三辆车子中有一辆车被窃,包括其中四名日本人的行李箱。当找回那些行李箱,都已被割得不堪使用。因此由导游协助他们换了新的行李箱,并由导游的公司的职员一路从饭店提到登机柜台。日本旅客依既定行程抵达澳洲墨尔本,在机场通关时,检出该四个行李箱底层藏匿十三公斤海洛因,而以运输毒品的罪名遭起诉。经三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及二十年,判决确定。

此案在日本国内和澳洲当地日籍人士间引起莫大关切,2002年日本外务省向澳洲联邦司法部提出要求,在服刑三分之二后假释。其后发现导游公司与黑道有关。旅游团发生事故,从墨尔本海关,到警局侦查时,以致法院审理。通译人员均未具备法律用语知识,日语表达能力亦不佳,致嫌犯侦查员的提问经常答非所问,前后不一,让侦查员认为嫌犯不愿直接回答问题,是想要隐瞒什么,而逃避问题。后来观看这段录影的陪审员,也因不懂日语,觉得嫌犯们的回答奇怪,难以信任,只是在规避侦查员的问题。尽管被告向日内瓦公民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人权事务委员会」 提出通报,仍然无法再审还被告清白。是一件通译不当,造成人权侵害的国际着案。

近年我国涉外案件日益增加,司法通译在诉讼程序上系居于关键性地位,法务部仍以一般行政类科考选未具通译专业能力之法定编制通译,且未办理在职教育训练;相关特约通译之建置,未编列通译报酬预算,亦未积极督促宣导,肇致特约通译机制成效甚微,形同虚设;未督促所属各级检察机关依据「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第三项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六款等规定将相关处分及起诉内容即时传译或翻译给被告知晓;亦未于侦查程序订定使用通译之判断基准及各项程序规定,损害不通晓法庭语言被告之诉讼防御权,监察院曾在民国百零一年纠正行政院,并督促司法院改善。

同莹女史曾为美联社资深记者,担任美国联邦法庭登记在案之法庭通译。近年亦多次担任中华民国仲裁协会每年一度仲裁国际学术会议之即时翻译。积多年法律实务之翻译经验,益发了解司法程序翻译之重要与困难。知本书是司法翻译技术之重要书籍,乃起意迻译。目的为国内司法通译,倡言重视,提升水准。书成,先赌为快,观其文字浅白流畅。对不同语系不同法系间司法程序之通译,做详细介绍,非但具实务参考价值,且引人入胜,甚有可读。可为从事国际法律实务之参考,对有意了解双语进行司法程序之人士,亦甚有助益。余感其对法学理论与实务之贡献,固乐为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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