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质疑NCC 程序正义要能看得见

台湾科技大学专利研究所助理教授陈衍任认为,中天换照听证会NCC应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程序正义。(本报资料照片

NCC就中天新闻台换照举行听证会,但NCC未预先提供鉴定资料、鉴定人立场一面倒等问题,备受质疑。台湾科技大学专利研究所助理教授陈衍任认为,听证会程序应该要做到没有瑕疵,至少给予当事人公平机会,最后的结果才不会有争议,NCC应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

陈衍任认为,听证会有两处有疑虑,首先,中天在听证会召开前,依法申请2位外传参与「反旺中」运动的听证会主持人应回避,遭NCC驳回,NCC还请中天迳自去打行政诉讼;其次是NCC在听证会召开前,对鉴定人身分与鉴定项目保密到家。

陈衍任指出,行政诉讼采「三级二审制」,诉愿某程度即肩负起行政诉讼第一审的功能,但《卫广法》66条之一直接规定主管机关本法所为的行政处分不服者,直接适用行政诉讼程序。等于让人民失去了诉愿的程序,既然诉愿被跳过,听证会应该要做到公平。

然而,听证会过程中,中天代理人要求以PPT做简报,被主持人以无惯例驳回,代理人向主持人请求对NCC的「业务单位」发问,同样遭主持人以无惯例为由驳回。行政机关应受其先前惯例的拘束,指的应该是「合法」惯例,而非「违法」惯例。

更令人质疑,每位鉴定人负责鉴定的事项保密到家。陈认为,我国《行政程序法》对听证会的规定,主要是参考德国《行政程序法》,既然参考德国法律,应该理解其法律精神,德国听证程序基本上与诉讼程序无异,主持人在选任鉴定人前,应事先通知当事人,并命当事人陈述意见,鉴定人应该要双方都同意。

但NCC找来的鉴定人都偏向一方,他强调,听证会程序应要做到公平,得出的结论才不会被质疑有瑕疵,虽然有些法条上没有写清楚,但应宏观考量整体架构,在法律解释应该要有空间,否则就不用学法律了。

陈衍任表示,NCC最终是否准许中天换照?委员们自有公断。然而,正义不仅要能实现,还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也是英美法上讨论「程序正义」的初衷。落实正当程序,不会让中天成为唯一的受益者,但却是避免发生误判的最佳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