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纳百川》从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看柯文哲案(冯国豪)
陈佩琪在黄珊珊陪同下,送书及会客菜到北所给柯文哲。(吕健豪摄)
9月15日就是联合国大会在2007年决议订定的国际民主日。很讽刺的,就在国际民主日前夕,台湾第三大党党主席柯文哲于5日被北院裁定收押禁见,而且是就同一事件相同证据,9月2日与5日,两位法官做出南辕北辙,一是无保请回、一是收押禁见的决定。这次台湾司法体系的荒谬表现,引发民间哗然和质疑。
检视检廉侦办京华城案,从8月30日清晨搜索柯文哲住处展开序幕,到9月5日北院第二次羁押庭裁定书出炉的整个过程,姑且不论柯文哲最后是否有罪,有几个问题必须注意及厘清,以免戕害司法正义,让民众对司法信心产生怀疑。
1、没有程式正义就没有实质正义:司法上的正义有两种,实质正义和程式正义,实质正义是指真正犯罪的人被法院判有罪,无辜者被判无罪;然而,法官和平民都不是上帝,犯罪时不必然被他人全程看见,如何推论被告有罪无罪,就必须有坚实的证据和适当的辩证程式,才能得到正确的判决,即实质正义。
如何获得证据及如何辩证,西洋哲学与法律学者构思且实践了数百年,形成了诸多法条,就像是法庭上的SOP,只要合法,政府和人民都必须遵守,这就是「程序正义」。在台湾,「程序正义」呈现在《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庭上的法官和两造都必须遵行,才能获得实质正义。
8月30日搜索柯文哲主席住家、办公室及台湾民众党中央党部明显逾越搜索范围;从搜索住处开始,侦讯过程历经检方逮捕柯文哲、柯提审遭驳回,直到北院裁定无保请回,历时3天3夜;同时进行非关案旨的侦讯,这都有违程序正义。如果这一切都不符程序正义,就不可能存在实质正义。
2、无罪推定:在大陆法系国家没有采用陪审团制度,一切判决取决于法官的「自由心证」,因此刑事诉讼最为重要且基本的原则,那就是「无罪推定原则」,亦即被告在未经证明有罪确定前,都应该推定其为无罪,且所谓「有罪的事实」应该由检察官来举证,其证明的程度必须让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怀疑,而得确信其为真实的程度,才能判决被告有罪,如果仍存有合理怀疑的空间,就应判决被告无罪。
然而在5日羁押裁定新闻稿中,法官仅能认定柯文哲涉图利罪,至于是否收贿,仍待检方查明。且因侦查仍会有新动态,法官就推论柯可能会翻供、串供;加上柯的供词与沈庆京、应晓薇、彭振声等人不同,因此法官认定柯有灭证、勾串共犯及证人的可能。
从法官裁定羁押的理由看,除了确定图利罪嫌外,其他都是缺乏实质证据的「法官心证」,实有违无罪推定原则。
3、法官心证前的无知之幕:「正义论」作者罗尔斯提出「无知之幕」的思想实验: 设想在「原初状态」下的一方,他们对自己所拥有的技能、品味、和地位于当社会的情况一概不知,而于此状况下让他们对权力、地位、和社会资源通过一定的原则分配予诸人。正义原则就是在没有个人偏见的无知之幕下被选择出来的。没有偏见,方能做出理性的判断;没有偏见,方能做出公正的选择。
但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可能在思想真空中进行,摒弃了自己先前存在的个人经历、知识背景、价值倾向。因此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却应当力戒自身的偏见,努力做到不偏不倚,客观公正。问题的关键不是消除偏见,而是坦白地承认偏见的存在,并力求克服偏见对法官的影响。因此除非柯文哲有串证、灭证、翻供具体事实或明显可能性,否则不应该以金额庞大就认定柯「有可能串证、灭证或翻供。
4、民众无所适从:本案令人怵目惊心的是,一位第三大党党主席,同时是前任首都市市长,在没有明确金流进入帐户的情况下,在长时间马拉松式侦讯后无保请回,又在同一卷证资料下被另一位法官裁定羁押禁见,柯文哲尚且如此,一般无权无势的老百姓更是无所适从。因此一般小市民可能在检调长时间侦讯押人取供胁迫下无奈认罪,又在法官有偏见的「心证」下被羁押,却莫可奈何。
柯文哲案让我想起1981年「苏建和三死囚案」与1982年发生的「王迎先事件」,没想到过了40年,台湾小市民还是无法摆脱检调的不当取证与法官的偏见心证。说实在,笔者无法判断柯文哲是否真的涉犯图利或行贿罪,但在无罪推定与无知之幕下,要羁押或定下柯文哲的罪刑,请给民众更充分的证据与事实。
(作者为大学退休教师)
※以上言论不代表旺中媒体集团立场※
★未经判决确定,应推定为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