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审照 程序不正义

(图/本报系资料照)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下称NCC)于去年11月做出不予中天新闻台换照之行政处分,导致之后中天新闻无法在有线电视频道播出,中天提出行政诉讼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开庭,中天委任律师表示NCC审查换照之听证会等程序违法。这所谓「程序违法」所指为何?

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质正义。宪法上所称「正当法律程序」在我国司法实务上,已逐渐发展成除有关人身自由、诉讼权之解释外,于行政机关在作成一定决定,特别是不利益处分前,是否、如何、在何时间点应予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予陈述意见、听证之「听证权」,方符合宪法上之要求,大法官甚至于释字第709号解释首度使用「正当行政程序」之用语。

而所谓「正当行政程序」,亦即借由行政程序之听证权利化,来达成利害关系人权利保护之目的,故由主管机关举行公开之听证会,使利害关系人得到场陈述意见,并由主管机关审酌全部听证内容后,说明采纳及不采纳之理由而作成核定,此种发展正反映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在我国行政程序上之发展趋势。

简言之,由往昔在限制人身自由上所重视的正当法律程序,已同时在行政机关做成不利益处分时具有等值重要性。行政程序运作结果如涉及受处分人之权利时,其过程须特重利害关系人之听证权利,以符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行政诉讼实务上常见「不符宪法要求之正当行政程序」,即属依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审查行政程序结果所为论断。

而以中天不予换照一案来看,主管机关NCC必须就其不准换照的行政处分之作成,说明其程序符合正当法律程序之公正、公平原则;其该行政处分内容符合《卫星广播电视法》之明文规定,其判断并符合平等原则与比例原则,其审查中天换照程序是否与其他媒体相同对待;决定不准换照的行政处分(造成形同关台之效果)也须符合《行政程序法》第7条之比例原则。

据报载NCC审查中天是否得予换照有诸多程序遭受严重质疑:一、首先是用突袭性方式,在20天前通知听证会,但仅给予中天真正得以准备的时间只有10天。二、NCC选任鉴定人之过程,并未予以公开,也拒绝让中天委任之律师阅卷,导致当事人武器不平等。三、听证程序主持人也不让中天委任之律师对鉴定人发问,球员兼裁判似的一律驳回,相关程序明显有瑕疵。四、中天委任之律师即使是要求案情摘要报告辅以PPT简报,同样被以不符程序,断然驳回。

整场听证会似如行礼如仪,对于程序正义与对等公平原则似荡然无存,已沦为对于中天的公审大会。如此程序不正义所为之行政处分,真能通过行政法院最后的审查,实值吾人关切。作为主管机关的NCC,到底是善尽监理媒体之责,还是奉承上意的政治打手,亦可从审查过程之程序面是否依法行政来检视。

(作者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