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复甸/【说好的商业法院评论1】从设置商事法院说起
▲司法院研议设置商业法院,期使商业纷争之裁判符合专业、迅速、判决一致且具可预测性。(图/视觉中国CFP)
2017年12月22日司法院发布了新闻稿,司法院召开行政主管机关及诉讼实务专家咨询会议,决定成立「推动设置商事法院小组」,研议设置商业法院或商事法庭,目的在使商业纷争之裁判符合专业、迅速、判决一致且具可预测性。依据新闻发布,推动小组会议初步决定,商业法院将规划与智慧财产法院合并设置、商事法院为高等法院层级、所需法官9人、管辖重大商业民事事件、将研议制定《商业事件审理法》及修正现行《智慧财产法院组织法》等结论。
自从司法改革声浪越来越大,司法院便一直想要变些花样来满足民粹。从林洋港时代将「推事」改名「法官」;在各地设置简易法庭;到施启扬院长开始的观审、参审到陪审;现在则推出了商事法院。没有一件事是做对的,也没有一件是司法改革的核心事项。
近二十年,国际间兴起了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浪潮,从仲裁、调解、争议裁决(DAB)、争议审议(DRB),以至紧急仲裁与第三方资助。仲裁数量更是十倍、百倍的成长。在大陆,某些机构每年承办案件可以到达九万余件;在太平洋西岸的新加坡、香港,都已成为世界纠纷解决的重镇,上海与首尔也在急起直追。
司法院研拟中的商事法院,其实是袭自新加坡的Singapor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SICC)。2013年,新加坡梅达顺首席大法官提出建立新加坡国际商业法庭(SICC),最初是为了处理金融争端。新加坡为建立国际商事法庭,更大动干戈进行了修宪。根据新加坡原有法律,法官退休后,包括最高法院的法官,退休后便不能再从事审判工作,且法官必须是新加坡国籍。2014年修订宪法,允许退休法官,包括退休大法官等可以继续审判业务;其次是允许首席大法官指定外国人担任法官。
新加坡国际商业法庭最大的特色是建立国际法官团,这些外籍法官拥有和新加坡法官一样的权利义务。这些明星级的法学教授或资深法官,被任命为新加坡商业法庭法官团成员,目前为来自英国的法官6名,澳大利亚4名,美国、加拿大、香港、法国和日本各一名。在所有案件中,至少有一名外籍法官。
新加坡国际商业法庭并不只是处理与新加坡有联系因素的涉外案件,就是与新加坡完全无关的国际案件,只要当事人同意以新加坡国际商业法庭为管辖法院,就可以在新加坡审理。新加坡因此成为国际商业纠纷处理之重镇,非但是法院,连新加坡仲裁协会也水涨船高,2018年已成为世界排名第三的仲裁机构,仅次于国际商会仲裁委员会(ICCA)与伦敦仲裁院(LCIA)。
▲新加坡于2015年设置新加坡国际商业法庭,延揽各国处理民事商业诉讼富有经验的资深法官,使其成为国际商业纠纷处理重镇。(图/pixabay)
德国也在2018年2月20日透过多个邦政府向联邦众议院提出申请,于2018年4月18日公布了草案,也打算引进国际商事法院制度。
德国的国际商事法院设立目的是要将重要的商事法案件吸引过来,这些案件大多在英语国家,或是审理或是仲裁,若通过更多当事人协议选择德国法院,将可以扩大德国法在国际商业契约中得到适用,让德国企业可以使用更熟悉的法律制度,也有利于德国在国际商业经济交往中,获取更大的法律优势,争取商业纠纷解决的准据法与解决机制的话语权。因此,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是新加坡与德国在国家商业角力中重要的着力点。
反观我国打算设置的商业法院,却是想把商业有关的重大案件从普通法院拉出来。不知是为了减轻一般法院的案件量,还是对一般法院欠缺信心,而不愿意将普通法院作为商业案件的管辖法院。以司法院自己的说法,虑及商业事件之类型广泛,为能达妥适、专业、迅速而有效处理商业纷争之目的,商业法院将处理重大民事商业事件。成立初期仅先受理民事事件,日后将视情形规划纳入刑事案件。
有关民事事件之审理范围,规划小组有建议应以公司经营权或商业核心争议,以及商务仲裁判断之无效、撤销等事件为主,并配合一定限制(如:标的金额、经当事人合意、符合权责机关订定之要件等),以界定商业法院管辖之民事事件范围。规划中的商业法院采二级二审,为高等法院层级,将与目前案件数量不多,功能不佳之智慧财产法院合并设置。
法院是否真的需要专家构成专业法庭?这真是讨论数百年的老话题了。法官之职守在听讼,一由两造互为攻防。拉丁法谚有云:「法院是沉默的。」意思是,法院除发布判决,不对外发表意见外,法官同时在法庭上不主动提问。法官除维持法庭之秩序,完全居于「听讼」之超然地位。基于当事人进行之原则,两造自任具有专业知识之代理律师进行诉讼;遇有特殊疑难问题,将以邀请专家证人或交付鉴定处理。没有哪一个法院可以聘雇各类专家出任法官的,专业法庭永远是一个迷思;甚至一知半解或是自以为是的专业法庭更是紊乱司法秩序,破坏司法威信的恶劣制度。
以往我国曾对海商与国贸设置专庭,一些与世界海商惯例不符的认知与不成熟的法律见解,造成台湾海运界的伤害甚大,各国航商也设法避免在台湾进行诉讼。于今,台湾已甚少海商案件。台湾智慧财产法院将民刑事与行政诉讼集中,坏了原先民刑事责任不同的认定与不同的举证制度,当事人常常碰到无理甚或是错误判决,但因为事权集中,无冤可诉,也就不再寻求宪法所保障的诉讼救济,但是对政府或是司法的怒火与抱怨,却从未止息。
依《民事诉讼法》,对于财产权诉讼之第二审判决,如因上诉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币100万元者,不得上诉。原理上,因为诉讼利益高所以给予上诉机会,以求慎重。司法院规划中的商业法院,采二级二审,却因诉讼利益高而减少了一次诉讼的机会,实在让人费思量。
规划中,商业法院将仿照智慧财产诉讼制度中之技术审查官,设置商业调查官,但技术审查官究竟属性为何,从未厘清辨明,既不是证人,又不是鉴定人,不像法官助理,更不是专家证人,却在智慧财产案件审理诉讼对判决产生决定性的作用。技术审查官为明确诉讼关系,得就事实上及法律上之事项,基于专业知识对当事人为说明或发问;可对证人或鉴定人为直接发问;可就本案向法官为意见之陈述。技术审查官不受诘问,其意见不必公开,当事人无法对其意见表示质疑,更无庸辩论,技术审查官几乎是所有智慧财产诉讼当事人的「敌人」。商业法院若仿照智慧财产诉讼制度中之技术审查官,设置商业调查官,将是商业纠纷处理的一个梦魇。
至于规划中商业法院将采调解前置制度,似是仿习中国大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国际商事法庭。大陆之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已有相当完整的规划,国际商事法庭法官将由具有丰富审判工作经验,熟悉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及国际贸易投资实务,能够同时熟练运用中文和英文作为工作语言的资深法官中选任。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更设有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并选定符合条件的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与国际商事法庭共同构建调解、仲裁、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平台。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并已邀请32位国际商务仲裁调解专家为首批专家委员,经当事人同意在国际商事法庭受理案件后,可以委托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成员或者国际商事调解机构调解。
尽管大陆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已有相当完整的想法,但是仍然还有一些问题没有解决。调解之性质是评价式还是促进式(adjudicative or facilitative)?是否作成调解建议?调解论不论请求权基础?调解程序是否公开?调解不成立,调解程序之历程是否对法院公开?当事人于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提出案件后,依照规定再进行调解或是仲裁,调解或仲裁之费用是另缴,还是已在原先的诉讼费用中包括?这些问题并未解决。我们规划中的商业法院所采调解前置制度究竟是甚么模样,就难以想像了。
司法改革在于落实既有法律的规范,公正客观保障人民权益,而不在大动干戈的作秀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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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复甸,中国文化大学法律研究所教授。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