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论》台中地院、智慧法院与司法院的营业秘密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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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方法院于6月12日宣判涉及美光联电营业秘密争议的106年度智诉字第11号判决,并于当天发布新闻稿。鉴于本案的重要性,外界急于得知本案的详细事实法律适用的论理依据,故本报于7月19日呼吁该院尽速公开该判决。不幸的是,该院违反法律规定、逾越司法院要求上传判决的二个月期限,不公布判决;恐将引起极大的法治争议。

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第24条规定,刑事诉讼诉讼资料涉及营业秘密的,法院得依声请不公开审判,但是台中地方法院在美光及联电案据闻全部13个庭期一律不公开。果真如此,显然过当,甚至达到违反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1项规定的地步,因为任何人受刑事控告须予判定时,应有权受独立无私法定管辖法庭公正公开审问。法院虽然得因保护当事人必要时禁止新闻界及公众旁听审判程序的全部或一部,但必须在绝对必要的限度内。

其次,依据法院组织法第83条规定,各级法院及分院应定期出版公报或以其他适当方式公开裁判书,除非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因此,司法院秘书长民国101年以秘台厅司一字第30347号函各法院:法院裁判书内容除有专法限制其公开,否则应以公开为原则。台中地方法院究竟是依据何种其他法律规定拒绝公开106年度智诉字第11号判决?

诚然,智慧财产法院组织法第43条规定智慧财产法院的裁判书,涉及当事人或第三人营业秘密部分,不得揭露。但是台中地方法院并非智慧财产法院,只能适用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然而该法并没有智慧财产法院组织法第43条规定),岂可适用智慧财产法院组织法?即便可以准用,但是不公开的部分应该从严解释,仅限于涉及当事人或第三人之营业秘密部分,而不是整个判决。

事实上,智慧财产法院也有不喜欢公布涉及营业秘密的倾向与纪录,因此,司法院才在民国103年以厅行三字第 1030021545 号函,修正「各审裁判书不上传资料表」有关智慧财产法院部分,责令「智慧财产法院裁判书案由及字别涉及营业秘密,将以不直接记载或遮隐营业秘密内容,于交付送达60日后上传。」依据此函,提及至少在发此函之前,智慧财产法院「为维护营业秘密所有人之权益,所受理之案由及字别涉及营业秘密之民、刑事及行政事件,其裁判书均不上传至本院法学资料检索系统」。

再以社会高度关注的台积电诉梁孟松案(102年民营上字第3号民事判决) 为例,现在司法院官网查不到该判决,得到的回复是:「经程式自动判定为依法不得公开之案件,如非属此类案件,请至本院「司法信箱投书,本院将尽速办理。」本报相关主笔向司法院「司法信箱」投书,司法院的回文是:「有关函询智慧财产法院102年度民营上字第3号民事判决,是否属不可公开案件,已移请智慧财产法院卓处。」

司法院既然「基于便民资讯公开原则,并为促进相关法制之研究发展」,「业经智慧财产法院同意」已在民国103年责令「智慧财产法院裁判书案由及字别涉及营业秘密,将以不直接记载或遮隐营业秘密内容,于交付送达60日后上传。」怎可又将是否上传由智慧法院「卓处」?

政府资讯公开法说的好,政府应主动公开或应人民申请提供资讯,以保障人民知的权利,增进人民对公共事务的了解、信赖及监督,并促进民主参与。本报7月19日的社论其实就在善意提醒台中地方法院及司法院,没想到二者听之藐藐,竟然首开司法百年史来法院拒绝公开判决的恶例

台中地院、智慧法院与司法院已然就涉及营业秘密案件的完全不公开形成某种共业,不禁令人想起法国大革命前秘密审判的恐怖时代:人民不知道会被依据什么法律、由谁基于何种法律事实判哪种罪名!判决不公开是非常严重违反法治国基本原则的恶行,法院沦为私人护院,法院程序公示、判决教化的正面外部性荡然无存。

司法之堕落、司法改革之无望,莫此为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