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霖/竞业禁止条款并非签了就有效!从湛积被控窃取Gogoro营业秘密谈起 

王伟霖资策会科技法律研究所长

近期,湛积被控窃取Gogoro的营业秘密而登上新闻,营业秘密的保护顿时成为热门讨论议题之一。

技术一向是企业赖以维生的重要命脉,企业无不积极保护技术不外泄,但市场上仍不断出现同业间窃取技术争议事件。企业为保护技术,实务上除透过专利权申请外,也可以选择「营业秘密」加以保护,如最近的联电美光案、Gogoro与湛积案,均是因营业秘密遭窃而产生争讼

▲ 湛积公司指控窃取Gogoro技术机密。(图/资料照)

营业秘密三要件秘密性价值性、合理保密措施

我国《营业秘密法》第2条规定,营业秘密要符合下列三项要件:

1.秘密性:不要求必须是前所未见,只要营业秘密处于秘密状态而未被非从事专门领域、或不具专门领域相关知识的普罗大众所知,或可以轻易获知。

2.价值性:指需具有实际或潜在的经济价值,包括金钱市占率、研发能力、lead time等竞争优势;此外,由于消极负面资讯可协助节省庞大研发成本,因此失败的实验报告与经验亦是。

3.合理保密措施:指所有人必须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使一般人以正当方法无法轻易探知或接触营业秘密而言。例如签署保密约定、上锁、加密、限制出入或存取权限,都应评价为合理保密措施。

▲ 雇主能否限制掌握核心技术员工竞业发展,值得关注。(图/资料照)

营业秘密侵权行为类型

《营业秘密法》对于侵害营业秘密行为有规定,包含以不正当方法取得或泄漏营业秘密,例如员工未经许可影印拷贝公司研发、成本、设计等指定为营业秘密之资料,提供予他人利用或自行利用,而与公司竞争;也包含违反保密义务,例如以商业间谍手段窃取他企业资料。

近年来,实务出现不少利用挖角竞争对手员工取得营业秘密之争议,例如台积梁孟松案、美光联电案

在相关案件中,除了对于是否确实发生营业秘密侵害事实有争执外,另一值得关注的议题是,雇主是否可以限制知悉核心技术的员工,未来离职后不能前往竞争对手公司任职,或自行创业等竞业禁止争议。

▲ 去年仁宝电脑员工遭控违反营业秘密。(图/记者汤兴汉摄)

无侵害行为 无权禁止员工从事竞业行为

《营业秘密法》赋予权利人对跳槽或自行创业而侵害营业秘密的员工求偿,以及对侵害行为提起刑事告诉之权利,但并未赋予权利人在无侵害行为下,要求员工不得从事竞业行为之权利,仅得透过签署竞业禁止约款来拘束员工。

但竞业禁止约款是否有效,要看是否符合《劳动基准法》第9条之1所定各项要件,即「雇主有应受保护之正当营业利益」、「劳工担任之职位或职务,能接触或使用雇主之营业秘密」、「竞业禁止之期间、区域、职业活动之范围及就业对象,未逾合理范畴」、「雇主对劳工因不从事竞业行为所受损失有合理补偿」等。

须特别说明的是,纵使劳雇双方没有签署竞业禁止约款,员工离职后若有侵害前雇主营业秘密,前雇主依然可以依照《营业秘密法》提出求偿,并且请求排除或防止离职员工侵害营业秘密之行为,而具体排除或防止之内容需按个案情形认定。

因此,没有签署竞业禁止约款,不代表员工离职后不受任何限制,雇主的营业秘密仍有保障。

▲ 美光台湾公司3主管被控「携机密跳槽」,联电判赔1亿元,泄密者重判有期徒刑。(图/《ETtoday新闻云》资料照)

竞业禁止条款效力判准

整体而言,侵害营业秘密行为若与竞业禁止约款有关,无论劳雇双方事前是否有签署竞业禁止约款,都要视员工离职后的行为是否有确实侵害前雇主营业秘密,不适合以有无签署或者竞业禁止约款有无效力为主要依据;若离职员工确实发生侵害行为,雇主可视具体情节,依照《营业秘密法》或者竞业禁止约款做最适当的求偿。

而竞业禁止约款并非签了就一定有效,具体要检视是否符合《劳动基准法》第9条之1规定的要件。因此,竞业禁止所可能衍生的营业秘密争议,不论雇主或员工都要多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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