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一点灵 法务长分享的12堂课4-劳基法增竞业条款 资安保护更胜竞业禁止
员工跳槽、同行挖角的新闻时有所见,台积电前研发处资深处长跳槽韩国三星、联电研发工程师涉嫌出卖机密资料投靠大陆光电公司、台湾DRAM教父华亚科董事长暨南亚科总经理跳槽中国紫光集团建立DRAM基地、宏达电副总兼首席设计师窃密拟前往大陆设公司、奇美电电视面板产品事业处协理带两百人集体跳槽大陆华星光电…,每一则新闻都令人震惊。但跳槽、窃密、挖角不是高科技产业独有,几乎各个行业都有相同问题。
为规范存在多年的竞业禁止问题,劳动部去年12月16日新增订劳基法第9-1条离职后竞业禁止约定,今年2月公布预告的劳基法施行细则,更详细规定离职后竞业禁止的有效性、合理性及合理补偿范围等,近期内将正式实施,重点摘要如下:
一、符合法定要件始得约定,契约自由原则不再适用。
必须符合劳基法特定条件,雇主始得与劳工制订竞业禁止约定,迳自凭喜好于员工聘雇契约中制订竞业禁止条款,其约定无效;且必须以书面约定,雇主口头告知或约定无效。
二、雇主有应受保护之正当营业利益。
雇主要主张有应受保护之正当营业利益并非难事,只要是公司合法登记的营业项目,且正常营运中,都可以主张有应受保护之正当营业利益,特别是公司耗费人力资金研发所得的技术或产品成果。
三、劳工担任之职位或职务,能接触或使用雇主之营业秘密。
劳工必须有接触或使用雇主营业秘密,例如熟知产品制程、配方、参数、新研发技术、材料成本等机密讯息的研发人员、制造人员,才有约定竞业禁止条款的必要。若同为研发部或制造部门,但只是行政助理人员,未接触或使用营业秘密,自无约定竞业禁止的必要。
四、竞业禁止之期间、区域、职业活动之范围及就业对象,未逾合理范畴。
所谓合理范畴,包括竞业禁止期间最长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缩短为二年;但并非一概都约定两年,若一般认为合理时间为一年,就不能订二年。竞业禁止的区域,应以雇主实际从事营业活动区域为限,不能无限扩大范围,例如宣称公司未来几年将全力开发全球市场,但若公司董事会已决议的明确投资计划,则不在此限。竞业的对象应明确,且确实有竞争关系。
五、雇主对劳工因不从事竞业行为所受损失有合理补偿。
所谓合理补偿,不包括劳工任职期间所受领之给付,所有在职给付不能当作离职后竞业禁止的补偿,在不竞业期间,雇主仍要给予劳工至少半薪的补偿,如果不给补偿,竞业禁止约定无效。若在新法实施前离职,法律效力虽不溯及既往,但仍需由法院判断离职后竞业禁止契约的有效及合理性,并非当然无效。
六、雇主违法解雇劳工,离职后竞业禁止条款无效。
依民法第101条第2项规定:「因条件成就而受利益之当事人,如以不正当行为促其条件之成就者,视为条件不成就。」,意指如果遇到雇主恶意违法解雇,依前述民法规定,离职后竞业禁止约定无效。
依新劳基法,雇主在劳工不竞业期间应给予至少半薪的补偿,这考验雇主得失取舍的智慧,若雇主不舍支付半薪的补偿费,则平日做好营业秘密保护工作,建置严谨的智财资安管理与稽核机制,排除资安事件风险,将更胜于竞业禁止条款的约定。
(本文作者为经济部中小企业处创业A+行动计划顾问/法玛法律事务所副所长/法务长学苑执行长/25年外商银行及制造业法务主管资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