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务员适用劳基法? 保险局:若劳雇关系适用

保险业务员是否适用劳基法金管会保险局若劳关系则适用(图/记者黄枫婷摄)

记者黄枫婷/台北报导

金融服务工作性质特殊,例如保险从业人员工特性,具有服务客户的性质,究竟是算金融业或是服务业,劳基法如何认定?保险局副局长琼华指出,视保险业务员和公司之间为承揽关系或是劳雇关系?若是劳雇关系,则适用劳基法规定

许多产业工作类型特殊,业者指出,保险从业人员虽然是金融业,但是具有服务客户性质,如:保险电销人员经常得在客户下班时间和客户联络,而业务员更是常在例假日拜访客户。可是依劳基法规定,员工不得连续上班七日,若客户在假日或是夜间发生事故需要保户服务,业务员不可能不出勤服务客户,不是要逼得公司违反劳基法受罚。

保险局指出,保险业务员和公司之间为承揽关系的话,则不适用劳基法。但是若公司有规定上下班要打卡,而且有投保劳健保的话,则适用劳基法。保险业这一行的运作模式早于劳基法施行之前,因此产生了一些和劳基法不相符的地带。但是,既然劳基法已实行,业者也得因应以符合法令规范。以出勤天数为例,劳基法并无规定何时为例休?只劳工规定不得连续出勤七日,上班日及例休可由劳工和雇主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