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团体雇用庙务人员 内政部:须符合劳基法
资料照片,非新闻中指涉的庙宇
台南地区一家庙宇,近期张贴「庙祝」征人启事,月薪仅2万5000元,且月休只有2天,台南市政府劳工局表示,该薪资条件不符合劳基法规定。内政部今天呼吁宗教团体雇用庙祝等庙务人员,须符合劳动基准法规定,以维护宗教服务人员权益。
内政部经洽据劳动部表示,行政院劳工委员会98年9月8日劳动1字第0980130696号公告,传教机构雇用之劳工,自99年1月1日起适用劳动基准法。因此,传教机构与所雇劳工间,即寺庙与庙祝或行政人员间,如具雇佣关系者,双方以口头或书面约定工资、工作时间、休息及休假等,都必须符合劳动基准法相关规定。
至于寺庙之「志工」或「义工」者,内政部指出,由于无约定工资、工作时间、休息及休假等,不适用劳基法。因信仰感召,自愿终身奉献服务的神职人员,也因其老病死已由宗教团体负责照顾,原则不适用劳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