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宗教团体土地纠纷 内政部推两年内办理更名登记

由于宗教团体购置或受赠不动产,过去透过借用自然人名义办理所有权登记,后来自然人不认借用,只认定土地为自己私产的情况,造成许多私权纠纷,并耗费许多行政与司法成本。

徐国勇指出,2020年7月到9月间,内政部与司法院、财政部、法务部、农委会等单位召开研商会议,在以农地农用、不就地合法、不侵蚀税基、不以行政权介入宗教团体与民众私权争议等4个原则下,推动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中规范,宗教财(社)团法人、依「办理寺庙登记须知」登记之寺庙,以及及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未完成登记之寺庙,于条例施行前受赠、购买或依证明文件,足认为宗教团体所有的不动产以自然人名义登记者,得于本条例施行2年内,向主管机关申请不动产之权利归属审认。

宗教团体检具登记名义人同意书、该不动产为宗教团体实质所有等资料,经宗教主管机关审认权利归属后,依法可登记为宗教团体所有者,得办理更名登记。其不动产为耕地,或不动产在购买、受赠后尚未办理移转登记,或者是未办妥寺庙登记的寺庙,得办理限制登记,使登记名义人不得任意处分该不动产,给予宗教团体不动产相对性保障。

为给予宗教团体相当期间处理或解决相关权属纷争,定明本条例的施行期间为10年,限制登记事项自本条例施行届满后失效并列册涂销。

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时需检附不动产登记名义人同意书,双方如有产权争议,仍必须交由司法确定其权利归属,主管机关不会在登记名义人有异议的情形下,以行政作为将土地过户给宗教团体。

暂行条例也未免除宗教团体纳税义务或放宽宗教团体能够持有的土地类型,所以没有就地合法、也没有冲击政府税收或者违反农地农用政策的疑虑。

国民党立委赖士葆表示,寺庙产权借记在自然人名下,长期以来衍伸出很多纠纷,因此他表态支持内政部推动相关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