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宗教团体不动产沦为私产 行政院修法两年内更名登记

为防止宗教团体不动产沦为私产,行政院会今通过「宗教团体以自然人名义登记不动产处理暂行条例」草案。(本报资料照)

为保障宗教团体财产不沦为私产,降低产权纠纷困扰,行政院会今日通过「宗教团体以自然人名义登记不动产处理暂行条例」草案,暂行条例通过后的两年内,符合条件、有需求的宗教团体可备妥不动产登记名义人同意书与取得不动产相关证明文件,经主管机关审认权利归属无误后,迳为嘱托地政机关办理更名登记,不能更名者,则办理限制登记,达到保全宗教团体财产的目的,未来将可减少宗教团体的私权争讼。

内政部表示,过去宗教团体购置或受赠不动产,因以自然人名义登记,导致不知情的第三人或其继承人与宗教团体间,发生产权归属纠纷,借由暂行条例的订定,以嘱托不动产更名登记或限制登记之简便行政作为,厘清权属,让宗教团体的财产不沦为私人所有。

内政部强调,宗教团体与不动产登记名义人之间如果有产权争议,仍必须交由司法确定其权利归属,主管机关不会在登记名义人有异议的情形下,以行政作为将土地过户给宗教团体。

内政部进一步说明,暂行条例并未免除宗教团体纳税义务或放宽宗教团体能够持有的土地类型,所以没有就地合法、没有冲击政府税收或者违反农地农用政策的疑虑。因此宗教团体若为寺庙筹备处、不动产尚未缴纳移转税赋或为耕地的情形时,便是在条例施行的10年期间内,以冻结登记名义人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的方式,让宗教团体在期间内适法处理借名登记不动产。

内政部指出,「宗教团体以自然人名义登记不动产处理暂行条例」经行政院函请立法院审议后,将积极向立法院朝野党团及社会各界说明沟通,争取共识,以早日完成立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