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官府登记不动产只为收税
不动产登记自古以来便有在中华大地上实施,彼时主要进行土地登记,作为收税赋和地租之用,其私有财产之证明只是附带性的作用,且登记的资料由官府掌握,对外保密。。
秦朝通过不动产登记承认私有土地合法
《周礼•大司徒》记载:“掌建国土地之图,与其人民之数,以安抚邦国,以天下土地之图,周知九州之地域,广轮之数,办其山林川泽、丘陵坟衍原湿之名物。”就是将天下的田地山川等不动产,以及人口等进行造册登记,便于国家治理。
春秋时期,楚国在康王十二年(公元前548年)即下令“书土田”,“量入修赋”,其实就是对于楚国国境内的土地依据地势进行测量,并根据肥沃程度规定其产量的标准,又根据产量征收赋税。
楚康王像
这种方式其实就是在进行土地登记,按照收成多少交纳赋税,明确了国家对土地资源的登记管理制度,这个可能是最早确立的有关土地登记制度的法令。
秦始皇在公元前216年下令“使黔首自实田”,即命令所有占有土地的地主和自耕农,按照当时实际占有土地的数目以及人丁数目,向中央政府如实呈报。所报内容经审查核实后,最后登记入册,上报到县,政府自此可以看做是承认了私有土地的合法性,并依此为根据征收田租。
秦代万里长城遗址
到了汉武帝时期,由于连年打匈奴,国库耗费极大,为了筹措战争经费,汉武帝下令商人、放高利贷者等赢利阶层,自己统计自家的财产向官府如实汇报,每两千钱资产,征收一百二十钱的税赋;普通人家,不事商业的,资产每四千钱的征收一百二十钱,比富裕的商人少一半。一些富人故意不登记或少登记,缗钱令推行之初,效果很不好。
汉朝富人
为了断绝这些偷奸取巧行为,汉武帝规定,谁隐瞒财产不如实登记,或者故意少报的,发戍边疆一年,其财产充公。对偷逃税者进行告发和举报,规定查实后举报者能获取偷税者一半的财产。比如说某人发现别人进行房屋买卖搞“白契”,不到官府登记,他向官府告发,就可以拿走一半的房产。有此利益刺激,告密成风,很多人一夜之间倾家荡产。而朝廷“得民财物以亿计”,国库顿时充实起来。
唐代:不通过官府买卖土地将受处罚
隋唐时,据《新唐书·食货志一》记载:“凡里有手实,岁终具民之年与地之阔狭,为乡账。乡成于县,县成于州,州成于户部。”
由此可以看出,唐朝的土地统计政策是很完备的。先在基层管理机关乡里进行统计,然后统计成乡账;乡账完成后再上报到县,由县里统计成县账;县账完成后送达至州,统计成州账,最后上报到中央的管理机关户部。而最基本的就是所谓的手实了,它记载了每户家庭成员的情况,同时还有每个家庭已经受田、还未受田和园宅地的数量,最后记述了该户所受土地的四边界,内容十分详尽,也很便于清查。
唐代农民
同时,唐代在土地管理方面出现了立契、申碟或过割制度,规定土地买卖必须通过官府,进行书面申报和登记,才算有效,否则要受到处罚。
宋朝时期,土地登记制度进一步完善。到了南宋,民众按统一要求制作砧基簿,全面记载户主、田产面积、四至、来源等土地状况,附以地形图,经耆老、邻保正长统计查勘后上报经界所,再由经界所勘验核实交付产权人,并收存于乡、县、州及转运司。砧基簿既是国家征税课役的根据,也是持簿者对所载土地的产权证明。进行田产交易时,由买卖双方持砧基簿、地形图和契约到县府办理“批凿”,土地转让才有效力。
明朝洪武二十年(1387年),朝廷编制出各地土地田产登记管理及据以确定赋役税收的“鱼鳞图册”,作为官府征收赋税的凭证,详细记载每宗土地的业主姓名、田土形状、方圆四至等,成为解决土地纠纷的重要依据。
明代鱼鳞图册
清代效仿西方不动产登记 未实施便已灭亡
满人入关后,多次大规模侵吞土地,一度打破了明代的土地登记制度,康熙四年(1665年)朝廷下令进行土地登记造册,历时多年完成。而到清末,受西洋法制影响,现代不动产登记制度被引入中国,清朝开始模仿西方的不动产登记制度,采用德国的做法,制定《大清民律草案•物权》,但该法律完成两个月后辛亥革命爆发,这部民律草案并未正式颁布与施行。
民国时,为了鼓励人们进行不动产登记,曾到处张贴布告,以期广而告之。比如1925年4月,北京地方审判厅登记处在全城张贴不动产登记布告:“北京的土地房屋自庚子变乱,关系复杂,现经登记处登记,权利永远确定……从本年四月一日起,土地房屋每价值千元,只收一元登记费。”
民国不动产登记簿
(资料来源:北青网、上海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