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绝废弃车辆!花莲拟定自治条例纳公、私有地废弃车可清除

花莲「废弃车辆清除处理自治条例草案」,将公私有土地皆纳入法规中,并增加废弃车辆之移置费及保管费,一旦公告后废弃车辆将无所遁形。(图/花莲县政府提供,下同)

记者兆麟/花莲报导

为减少废弃车辆占用道路,霸占停车位影响交通环境,花莲县于今年度拟订「花莲县废弃车辆清除处理自治条例」,强化原本「占用道路废弃车辆认定基准及查报处理办法」,将公私有土地之废弃车辆未来也将依法可进行清除处理。

▲环保局稽查人员每日主动查报占用道路之无牌车辆。

目前花莲县对废弃车辆占用道路之处理,系环保局依据「废弃物清理法」、「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占用道路废弃车辆认定基准及查报处理办法」作为法源依据,针对占用道路之无牌车辆依法进行查报作业,并依规张贴「占用道路废机动车辆清理通知单」,请车辆所有人于7日内自行清理;逾期未清理者,将由案地所辖乡镇市公所进行移置至指定场所,俟公告一个月仍无人认领则依废弃物清理法依废弃物清除。另外,占用道路但有悬挂号牌之疑似废弃车辆部分本局则将移请县警察局权责妥善处理。

此外,「占用道路废弃车辆认定基准及查报处理办法」皆以占用道路为认定及查报的依据,环保局为解决花莲县多年废弃车辆随意弃置于公、私有土地,却因非属道路无相关法规可执行清除处理之问题

环保局今年草拟「花莲县废弃车辆清除处理自治条例草案」,将公私有土地皆纳入法规中,并增加废弃车辆之移置费及保管费,一旦公告后影响环境卫生之废弃车辆将无所遁形,届时环保局也将扫荡长期占用公有土地停车场废车,避免造成污染及环境脏乱

2017年花莲县环境保护局受理废弃车辆陈情案件114件、2018年为126件、2019年截至目前共计121件,皆由车主自行移置或由执行机关移置至指定场所,再依法办理后续相关事宜;除受理机关或民众陈情外,环保局稽(巡)查人员也于每日进行主动查报占用道路之无牌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