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车被当废弃车辆清理 车主2年后提告国赔

爱车被当废弃车辆清理,车主提告国赔逾时效。(林和生摄)

陈姓男子长期停放屏东市的自小客车,遭屏东县环保局认定为废弃车辆,经通知车主后仍无人闻问,因此依法移除;陈男在经过2年后竟向县府提告国赔,屏东地院法官审酌后认为,已逾2年时效,驳回告诉、全案定谳。

判决指出,这辆车因车体脏污,且长期停放人行道上,经环保局派员至现场查看,发现不仅车未悬挂车牌,且车体及玻璃积满尘垢,显已长期未使用,保险杆也有部分破损,遂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82条之1、占用道路废弃车辆认定基准及查报处理办法第2条第2款规定,认定车辆为占用道路的废弃车辆。

经于车体明显处张贴限期清理通知书,7天过后执行拖吊移置贮存场保管。2年过后,陈男以车上物品损坏等事为由,向屏县环保局提出国赔声请。

但环保局表示,陈男在2018年12月26日即已知悉车辆遭拖吊移置,因此请求国家赔偿消灭时效应自2018年12月27日起算,但他迟至2021年2月1日才请求国家赔偿,已逾2年时效期间;纵认请求权尚未罹于时效,也曾在2018年12月14日张贴通知书,限期命清理的行政处分。

法官认为,整件国家赔偿诉讼在知有损害时起已逾2年,环保局行使时效抗辩,拒绝给付,于法自属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