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车辆报废回收再利用 切勿占用道路停放

▲废弃车辆切勿占用道路停放。(图/记者杨汉声翻摄)

记者杨汉声/台东报导

废弃车辆如果占用街道(含停车格)、人行道、骑楼等属道路范围的地方,不仅影响市容,也会妨碍民众通行与停车的权益,台东县环保局受理民众陈情及警察机关通报案件外,也主动执行稽查,如经稽查人员判定属占用道路的废弃车辆,即于车体明显处张贴通知书,限期车主7日内清除,逾期未清除,拖吊移置贮存场,经公告1个月仍无人认领者,以废弃物清除;今年1至11月止,张贴通知书限期清除共计141辆(废弃汽车81辆、机车55辆、自行车5辆),呼吁民众汰换的废弃车辆应报废交予回收商,切勿占用道路停放,共同维护市容与公共利益。

台东县政府表示,推动废弃车辆的资源回收再利用,一为废铁、铝等材料回收再生,二为方向盘、保险杆、发电机或车灯等堪用零件回收再使用,让资源进入循环体系发挥效益,保护我们的环境,所以一再呼吁民众汰换老旧、损坏车辆时,请向监理站办理报废,并上「资源回收网-废车回收一站通」或拨打专线「0800-085-717」查询合法回收商进行回收,切勿将废弃车辆占用道路停放,维护台东的道路整洁美观,保障民众通行与停车的公共利益,一起迈向联合国永续发展目标(SDGs)第11项「永续城乡」及第12项「责任消费与生产」的目标。

台东县环保局指出,道路指公路、街道、巷弄、广场、骑楼、走廊或其他供公众通行的地方,依据「台东县占用道路废弃车辆执行要点」,废弃车辆指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书面放弃的车辆,或车体脏污、锈蚀、破损及外观上明显失去原效用的车辆(含事故车、解体车),如经稽查人员确认属废弃车辆占用道路,即于车体明显处张贴限期车主清除通知书,届期未清除者,拖吊移置贮存场,经公告1个月无人认领,以废弃物清除;但如占用道路的车辆不符合判定废弃车辆者,则属警察机关查处的权责。

环保局呼吁,废弃车辆依法报废回收,不要随意占用道路停放,一起维护优质的环境,如民众发现有上述情事,请拨免费专线0800-066-666或环保局电话089-221999报案,或可透过「占用道路废车通报系统」(https://recyclecar.moenv.gov.tw/Report/ReportIndex.aspx)、「公害污染陈情网路受理系统」(https://ww3.moenv.gov.tw)、手机APP「公害报报」等方式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