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宗教财产变私产 内政部将修法

内政部部务会报5日通过「宗教团体以自然人名义登记不动产处理暂行条例草案。只要是符合规定的宗教团体,条例施行后二年内提出申请主管机关将透过核发权利归属证明书、更名登记或限制登记等三种方式,鼓励宗教团体主动厘清权利归属,让实质拥有不动产不致沦为私人财产

官员指出,过去曾发生很多宗教财产被侵占案例,例如许多宗教团体当初购买或受赠土地来盖道场等宗教礼拜场所时,常以代表人等人名字借名登记,在登记名义人过世后,家属出来主张继承财产,造成继承人与宗教团体间的产权纠纷

为解决纠纷,内政部拟具暂行条例草案共计17条,针对宗教团体在条例施行前,只要已登记立案宗教团体购买或受赠的土地或建物,已缴过赠与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税赋的不动产,经主管机关审查符合规定,即核发证明书并嘱托地政机关更名登记。

对不动产尚未缴税、宗教团体持有法令规定不能持有土地、寺庙尚未完成登记立案,主管机关嘱托地政机关以限制登记方式,让该不动产禁止移转、设定抵押权地上权农育权典权,并在登记簿上注明所有权归属的宗教团体名称,保障宗教团体不动产不被任意处分

内政部强调,暂行条例适用对象现行宗教财(社)团法人、已登记寺庙外,也纳入在运作、整幢既存未登记寺庙,促使未登记寺庙完成登记程序依法将限制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为宗教团体所有。

内政部强调,少子化、高龄趋势下,宗教团体也面临接班人断层、道场永续经营的困难,透过拟具「宗教团体以自然人名义登记不动产处理暂行条例」草案,保障宗教团体不动产所有权,并促进宗教团体健全发展,后续将依法制作业程序,陈报行政院审查后,尽速送请立法院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