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定暂行条例 宗教团体不动产可申请核发权利归属证明书免变私产

内政部暂行条例宗教团体不动产变私产(内政部网页撷图)

为保障宗教团体财产权,内政部今天部务会报通过「宗教团体以自然人名义登记不动产处理暂行条例」草案规范符合规定的宗教团体,于条例施行后2年内提出申请主管机关将透过核发权利归属证明书、更名登记或限制登记等方式,鼓励宗教团体主动厘清权利归属,让实质拥有的不动产不会沦为私人的财产。

内政部表示,许多宗教团体当初购买或受赠土地来盖道场等宗教礼拜场所时,常以代表人等人的名字借名登记,在登记名义人过世后,家属出来主张继承财产,造成继承人与宗教团体间的产权纠纷。为处理该类纷争,常须耗费大量司法社会成本,让公众集资的不动产可能沦为私人所有,违反社会大众捐资本意。

为解决类此问题,内政部拟具暂行条例草案共计17条,针对宗教团体在条例施行前,只要是已登记立案的宗教团体购买或受赠的土地或建物,已缴过赠与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税赋的不动产,经主管机关审查符合规定,即核发证明书并嘱托地政机关更名登记。

另对于不动产尚未缴税,或是宗教团体持有法令规定不能持有的土地,又或者是寺庙尚未完成登记立案,主管机关则嘱托地政机关以限制登记方式,让该不动产禁止移转、设定抵押权地上权农育权典权,并在登记簿上注明所有权归属的宗教团体名称,以保障宗教团体不动产不被任意处分

内政部强调,暂行条例适用对象,除现行宗教财(社)团法人、已登记寺庙外,也纳入已在运作、整幢既存的未登记寺庙,促使未登记寺庙积极完成设立登记程序依法将限制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为宗教团体所有。

最后,内政部指出,我国在少子化、高龄化下,宗教团体也面临接班人断层、道场永续经营的困难,透过拟具「宗教团体以自然人名义登记不动产处理暂行条例」草案,保障宗教团体不动产所有权,并促进宗教团体健全发展,后续将依法制作业程序,报请行政院审查后,尽速送请立法院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