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定暂行条例 宗教团体不动产可申请核发权利归属证明书免变私产
为保障宗教团体财产权,内政部今天部务会报通过「宗教团体以自然人名义登记不动产处理暂行条例」草案,规范符合规定的宗教团体,于条例施行后2年内提出申请,主管机关将透过核发权利归属证明书、更名登记或限制登记等方式,鼓励宗教团体主动厘清权利归属,让实质拥有的不动产不会沦为私人的财产。
内政部表示,许多宗教团体当初购买或受赠土地来盖道场等宗教礼拜场所时,常以代表人等人的名字借名登记,在登记名义人过世后,家属出来主张继承财产,造成继承人与宗教团体间的产权纠纷。为处理该类纷争,常须耗费大量司法及社会成本,让公众集资的不动产可能沦为私人所有,违反社会大众捐资本意。
为解决类此问题,内政部拟具暂行条例草案共计17条,针对宗教团体在条例施行前,只要是已登记立案的宗教团体购买或受赠的土地或建物,已缴过赠与税、土地增值税或契税等税赋的不动产,经主管机关审查符合规定,即核发证明书并嘱托地政机关更名登记。
另对于不动产尚未缴税,或是宗教团体持有法令规定不能持有的土地,又或者是寺庙尚未完成登记立案,主管机关则嘱托地政机关以限制登记方式,让该不动产禁止移转、设定抵押权、地上权、农育权、典权,并在登记簿上注明所有权归属的宗教团体名称,以保障宗教团体不动产不被任意处分。
内政部强调,暂行条例适用对象,除现行宗教财(社)团法人、已登记寺庙外,也纳入已在运作、整幢既存的未登记寺庙,促使未登记寺庙积极完成设立登记程序,依法将限制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为宗教团体所有。
最后,内政部指出,我国在少子化、高龄化下,宗教团体也面临接班人断层、道场永续经营的困难,透过拟具「宗教团体以自然人名义登记不动产处理暂行条例」草案,保障宗教团体不动产所有权,并促进宗教团体健全发展,后续将依法制作业程序,报请行政院审查后,尽速送请立法院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