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然人登记的宗教团体不动产 2年内可更名
内政部表示,过去宗教团体购置或受赠不动产,因以自然人名义登记,导致不知情的第三人或其继承人与宗教团体间,发生产权归属纠纷,借由订定暂行条例,以嘱托不动产更名登记或限制登记的简便行政作为,厘清权属,让宗教团体的财产不沦为私人所有。
内政部说,宗教团体与不动产登记名义人之间如果有产权争议,仍必须交由司法确定其权利归属,主管机关不会在登记名义人有异议的情形下,以行政作为将土地过户给宗教团体。
内政部强调,暂行条例并未免除宗教团体纳税义务或放宽宗教团体能够持有的土地类型,所以没有就地合法、没有冲击政府税收或违反农地农用政策的疑虑。宗教团体若为寺庙筹备处、不动产尚未缴纳移转税赋或为耕地的情形时,在条例施行的10年期间内,以冻结登记名义人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的方式,让宗教团体在期间内适法处理借名登记不动产。
「宗教团体以自然人名义登记不动产处理暂行条例」将函请立法院审议,内政部指出,将积极向立法院朝野党团及社会各界说明沟通,争取共识,以早日完成立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