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宗教团体纳管?先制定基本法保障宗教自由

宗教财团法人是否纳管宗教界大部分认为应先制定《宗教基本法》,确立宗教自由,之后再制定《宗教团体法》纳入管理。(图/记者李毓康摄)

据6月27日报载,立法院希望在本会期三读通过《财团法人法》,因此立法院临时会于民国107年6月26日针对《财团法人法》草案进行协商。在《财团法人法》草案协商当中最大的争议点之一,就是「宗教财团法人」是否纳管的问题

在《财团法人法》协商会议当中,大部分的意见都认为应该将宗教财团法人排除在《财团法人法》之外,包括宗教事务主管机关内政部叶俊荣部长也认为应该尊重「宗教自律」,宗教财团法人不宜纳入《财团法人法》。至于持不同意见的法务部,认为宗教财团法人应有某种程度的规范考量执行问题,可拟订「宗教财团法人5年内不适用此法」的规定,但内政部长则反对此一方法。而多数立委认为宗教财团法人应该要排除在《财团法人法》之外,唯司委会民进党籍召委段宜康认为,宗教团体主张要有《宗教团体法》才能接受《财团法人法》及《社会团体法》监督,但要审《宗教团体法》草案时又反对立法,形成互相牵制,他无法接受「缓兵之计」的反对理由,而支持纳管。

正反两派意见相左,到底「宗教财团法人」是否应纳入《财团法人法》管理?笔者认为,段宜康立委的说法显然误会了大部分宗教团体的意见。其实,宗教团体均认为应该受到政府管理,但不能接受的是「高密度行政管理」,应该是在保障「宗教自由」的前提之下进行管理,因此宗教界大部分认为应该先制定《宗教基本法》,透过《宗教基本法》确立宗教自由的框架,在这个框架底下,再来制定《宗教团体法》,在《宗教团体法》当中再将宗教财团法人、宗教社团法人和一般的寺庙宫庙等纳入管理,而这也将成为我国对于宗教管理的特色

我国以人权立国,宗教自由也属于人权的一部分,且宗教信仰社会安定力量,可谓台湾珍宝。我国目前有很多法令都制定有基本法,如《原住民族基本法》、《教育基本法》等,因此制定《宗教基本法》并非难事,这也不是段宜康立委所言是宗教界的「缓兵之计」,政府在订立宗教相关管理法规时,必须格外谨慎小心,切勿草率立法,而伤害台湾的软实力─「宗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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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永然联合法律事务所所长、永然两岸法律事务中心创办人中华人权协会名誉理事长。以上言论代表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