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团法人法》三读 蓝绿反对下宗教团体确定排除

苏嘉全三读通过财团法人法》。(图/记者季相儒摄)

记者翁嫆琄/台北报导

《财团法人法》究竟要不要纳入宗教团体让财务完全透明、避免逃税等,之前曾引发热议宗教界扬言若通过将上街抗议。经朝野共识,立法院临时会27日下午三读通过《财团法人法》,宗教财团法人确定排除财团法人法适用范围,宗教财团法人之许可设立、组织、运作监督管理另以法律定之,专法订定出来前以《民法》处理,且不订日出条款本法将于公布后6个月实施。

条文指出,所称财团法人,指以从事公益目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财产,经主管机关许可,并向法院登记之私法人。而政府捐助之财团法人,则指由政府机关(构)、公法人、公营事业捐助成立,且其捐助财产合计超过该财团法人基金总额50%等;而1945年8月15日以后,我国政府接收日本政府人民遗留财产,并以该等财产捐助成立之财团法人,也将推定为政府捐助之财团法人。此项将牵涉到台湾电信协会邮政协会等财团法人。

文明定,财团法人未经设立登记,不得以财团法人名义对外募集财物办理业务,也不能以通谋、诈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将财产移转或运用于捐助人或关系人,而董事监察人、执行长与该等职务之人执行职务时,有利益冲突者,应自行回避,若违反者最高可处新台币200万元罚锾。

▲宗教团体确定另定专法管理。(资料照/记者季相儒摄)

同时,财团法人应建立会计制度,报主管机关备查。其会计基础应采权责发生制,会计年度除经主管机关核准者外,采历年制,其会计处理并应符合一般公认会计原则。财团法人在法院登记之财产总额或年度收入总额达一定金额以上者,应建立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报主管机关备查。

而关于政府捐助成立、后转为民间的财团法人,三读条文也确定,在本法施行后3年内,主管机关经审认该财团法人之政策目的仍存在,而有未能达成社会公益或办理公权力委托目的,或规避政府监督之情事,得捐赠财产补足依现有基金总额计算之差额,回复为政府捐助之财团法人,接受立法院监督;但农田水利会已经改成公务机关,因此不算在《财团法人法》规范内,蒋经国基金会中技社都将是此条文纳管范围。

针对宗教团体究竟要不要纳入管理,民进党立委段宜康曾质疑,同样是任务型的财团法人,「为什么董氏基金会就要接受财务透明,宗教型的财团法人就要另外做规定?」民进党立委林淑芬也坚持,宗教团体法应纳入;但最后在党团表决下,仅剩段、林两人支持纳入。时力立委黄国昌也说,宗教自由财务公开透明有什么关系?大家的共识就是宗教财务需要被管制

国民党立委吴志扬协商时则指出,联合国公约曾提到,宗教活动是人民的基本权力,政府不应将宗教活动视为集会结社的一种形式,政府应订定宗教财团法人法;民进党立委林岱桦也反对宗教纳入,她认为,财团法人法主要是针对洗钱防止才提出修法,且「许多宗教团体都有戒律的规范」,超越了宪法层次的要求,为何还要用法律规范宗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