妈妈嘴老板判赔368万 最高法院5理由「错失两次救人机会」
▲谢依涵前雇主吕炳宏判赔定谳。(合成图/资料照/记者杨佩琪、林炜杰摄)
社会中心/综合报导
谢依涵犯下「八里双尸案」改判无期徒刑定谳,最高法院还连带判处「妈妈嘴咖啡店」前雇主吕炳宏及2名股东民事赔偿368万,全案定谳,吕炳宏当时提到,「如果我必须24小时都看管着员工,那我请员工干麻?难道真的要管到他们私人交友行为吗?」 高院22日晚间发出新闻稿,列出5点声明指,「错失两次避免不幸事件发生之机会。」
谢依涵2013年2月担任妈妈嘴咖啡店长时在饮料中下药,迷昏陈进福、张翠萍夫妇后再杀害弃尸于淡水河畔红树林,事后还变装盗领陈进福35万元存款,一审、更一审都被判处死刑,更二审首度改判无期徒刑,最后最高法院今年4月19日驳回检方上诉,维持无期徒刑判决定谳。
但在民事赔偿部分,谢依涵的前雇主吕炳宏及2名股东却要连带赔偿张翠萍的母亲368万元定谳,让吕相当傻眼,如果早知道谢和死者有特殊交流,一定会想办法阻止,「但老板总不可能24小时都看管着员工,如果真要这样,我请员工干麻?难道真的要管到他们私人交友行为吗?」 还有老板在店内张贴公告讽刺,表示鉴于法院前瞻性判决,员工若有杀人意图,需事先向主管书面报告,并同时办理离职。
▼谢依涵的道歉信。(图/资料照,下同)
高院22日晚间也发出新闻稿,列出五点声明如下
一、一般顾客愿在咖啡店消费,系相信可在安全无虞之环境消费始会前往,身任店长为顾客准备饮品本属谢依涵之职务范围,其将安眠药掺入陈进福夫妻于该店所点选之饮品,该行为外观上具有执行职务之形式,且该店亦为其执行职务之地点,客观上可认谢依涵系在执行职务,不能以陈进福夫妻生命遭侵害之地点系在淡水河边红树林,非在咖啡店内,即认为与谢依涵执行职务无关。
二、吕炳宏等人合资经营妈妈嘴咖啡店虽有员工教育手册,惟该手册并无关于顾客消费及场所安全之注意事项。店员于当晚七点半左右已发现陈进福神情昏沈,脸色难看,却未予关心,提供协助,亦未通报当时在办公室内的吕炳宏,当晚八点看到陈紧闭双眼在座位上却没有理会,致错失两次避免不幸事件发生之机会。加上谢依涵上班原穿短裙搭配内搭裤,当晚更换运动长裤,问原因只说学跳水,没有注意到谢工作期间离咖店外落水,显然没有尽到监督义务。
三、民法第188条第1项所谓受雇人因执行职务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不仅指受雇人因执行其所受命令,或委托之职务本身,或执行该职务所必要之行为,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而言,尚包括受雇人之行为,在客观上足认为与其执行职务有关之行为在内,例如利用职务上之机会及与执行职务之时间或处所有密切关系之行为等,均属于执行职务,这样才可以保护第三人之权利,使第三人有获得赔偿之机会,不能将谢依涵在妈妈嘴咖啡店将安眠药加入咖啡,让陈进福夫妻饮用,使其意识不清之行为,与嗣后将其扶至店外杀害行为予以分开为两个个别行为,而谓其在店外之杀害行为,非属执行职务,吕炳宏等人仍应负雇用人赔偿责任。
四、民法第188条所以规定雇用人应对于受雇人因执行职务不法侵害他人权利之行为,负连带赔偿责任,无非是因为雇用人借由受雇人为其工作,因而扩大或延伸其活动范围,雇用人自应就其选任监督受雇人负注意之义务,以预防受雇人在工作时发生侵害他人权利之情事,注意之范围包括受雇人之性格、操守等。
五、台湾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600号判决认为吕炳宏等人应负雇用人赔偿责任,不是因为他们未检查谢依涵为顾客所准备之饮品是否安全,而是因为他们对谢依涵未尽到选任及监督之注意义务,所以必须对于谢依涵所为侵害顾客之行为负责。惟谢依涵于犯后虽有诬攀吕炳宏等人,亦仅属吕炳宏等人与谢依涵之内部关系,与吕炳宏等人应对第三人负雇用人赔偿责任,系属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