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连坐法判决,是要让企业主为员工犯罪背黑锅?

妈妈嘴母公司连带赔,负责人吕炳宏不服气,将要上诉。

文/李祖舜

所有的企业老板从现在开始都要小心了,大家所要担心的将不止是公司的营运状况经营绩效,更重要的,则是要紧盯所属员工在公司里的个人言行是否触法,因为,只要一不注意、「监督不周」,无辜的老板很可能就要为员工的私人犯行,扛起违法赔偿的黑锅了。

最近,司法体系里又出现一个引发争议的判决。针对八里双尸命案,高等法院日前判决凶嫌所属的妈妈嘴公司负责人与主要股东,因为「督导不周」而要负起连带赔偿责任,与杀人谢依涵共同赔偿被害人家属631万元。

这项判决一出,立即引发法界的广泛议论。因为,如果依照承审法官逻辑,今后只要犯罪者是在工作地点触法,即使犯行是与公司业务无关,但公司负责人与主要股东都可能因为「监督不周」的理由而必须负起连带的法律责任,成为案件的连坐共犯

的确,八里双尸命案的凶嫌是在咖啡店下药迷昏被害人后再予杀害弃尸,但要以此来定位为凶嫌是以职务机会杀人,再课以雇主因监督不周所需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无疑是要求所有的雇主都要对所有员工在公司内部所有不法行为,负起连带责任,今后,只要员工在上班时杀人放火、贩毒走私,一旦东窗事发,那直属长官企业主,恐怕都得「剉咧等」,等着接受莫名其妙的索赔判决。

我们现行司法体系,只有针对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与触法行为,课以父母监护人民事赔偿与连带法律责任。此外,针对雇用人的侵权责任,也仅限于受雇人因执行职务而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者为限。如果要无限上纲地将所有员工在工作地点所做的违法犯行,都与执行职务画上等号,再进而课以企业负责人与公司主管连带赔偿责任,将是一种极其荒谬的「职务连坐」恶制,形同把员工当成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而把企业主与主管视为负教养责任的父母与监护人。

如今,这项争议判决的后续发展还有待观察,但可以确定的是,将极可能会引起企业主的人人自危,而首当其冲受到冲击的,就是曾经犯错而改过自新更生人的就业权益。而直接获益的,则是那些监视系统业者,因为,恐怕所有的企业主,都得在自己的公司里广设监视镜头,严密监视所属员工的一言一行了。试想,这将是多么可怕的画面情境啊。

作者李祖舜,《ETtoday东森新闻云》副总编辑。以上言论为个人立场,与公司无关。ET论坛欢迎云友更多参与,也欢迎网友发表高见,投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

▼谢依涵害2命,妈妈嘴负责人被判连带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