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任伟/最贪女课员二审无罪 是恐龙判决还是就法论法?

▲「最贪女课员」二审逆转无转,引发恐龙判决的讨论。但法官该就法论法,纵使法律情感很难让人接受,却是「法治国原则」的体现。(图/视觉中国)

新北市汐止区公所课员王玉升等人,遭指控勾结土地仲介核准祭祀公业卖地,借此收取台币4千万元。这个案一审以「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罪」重判王玉升13年有期徒刑,二审则改判无罪。

根据高院新闻稿说明,「王玉升、李昌谕之所以可以在『祭祀公业保仪大夫出售系争21笔建成段土地予与欣伟杰公司后,可获取出售该土地价金差额利益,是依据李昌谕于99年10月1日与蔡宏升代表『祭祀公业保仪大夫』所签订土地买卖授权书的约定而来(王玉升当时并没有承办祭祀公业相关业务),这与王玉升于102年6月4日同意备查规约的行为,并无对价关系,即无法成立检察官起诉意旨所指公务员对于违背职务行为,收受或交付不正利益的犯行」,进而逆转改判王玉升等人无罪。

媒体的大肆报导下,被媒体封为「最贪女课员」的王玉升竟然二审翻盘无罪,因此引发法院又出现「恐龙判决」的指责声浪。但问题是:这个早已出现的争议问题由来已久,究竟是司法者的解释责任?还是立法者的立法义务

有关《贪污治罪条例》职务上行为的「职务」,究竟该采「法定职权说」?还是「实质影响力说」?抑或「折衷说」?司法实务仍未有定见。我们当然知道这涉及到个案事实,也因立法密度与学说见解不同,而兹事体大。就因为兹事体大,立法者必须更有责任与义务去明确这个犯罪构成要件,而不是消极的丢给司法者「累积实务经验」,甚至因而揹上「恐龙法官」或者「视民意风向球来决定个案发展」的莫须有罪名黑锅,别再让皇后的贞操轻易地遭到外界质疑。

人权,已成为全球各民主法治国家所追求的普世价值,并逐步被落实在各种法律及规范制度中。立法院在民国98年3月31日三读通过联合国《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两公约》),同时通过其施行法,已于民国98年12月10日(世界人权日)当天正式施行。

依《两公约施行法》第2条规定,《两公约》所揭示保障人权之规定具有国内法律之效力(注:除《两公约》外,目前在台湾具有国内法效力的人权公约尚有:《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以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其第4条更规定,「各级政府机关」行使其职权,应符合《两公约》有关人权保障之规定,避免侵害人权,保护人民不受他人侵害,并积极促进各项人权之实现。所谓的「各级政府机关」,当然包括司法机关及立法机关。

我们不能因为担心,如果明确了「职务上行为」的「职务」概念,将可能造成法律漏洞,因此无法处罚到真正的大咖、位高权重者,或让部分禁止行为逸脱刑罚规范,就轻易的让无罪推定、罪疑惟轻等实质正当法律程序,以较宽松的解释标准来做认定。道理很简单,因为这是基本人权的普世核心价值,当然不容许轻易地退让。

至于立法者的立法义务,如果产生了怠惰或有了私心,相信人民最有效的抗议与反击,应该就是用选票来表达,而这正是台湾最难能可贵的民主与法治精神。

►►►随时加入观点与讨论,给云论粉丝团按个赞!

吴任伟,永然联合法律事务所高雄所主任律师,辅仁大学法律学院财经法律学系硕士。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88论坛欢迎多元的声音与观点,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