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贿判人无罪 贪污法官重判11年

台南地院法官林昆堃,十六年前审理台湾中小企银违法放贷案,向被告谢启三收贿新台币二百五十万元,然后将谢判无罪。最高法院认为林严重影响司法声誉,造成审判不公,昨重判十一年,褫夺公权七年确定。

六十三岁的林昆堃,六十八年通过司法官特考,法训所十六期结业;八十四年至八十六年间,在台南地院担任刑事庭法官,收贿案爆发后,他于八十八年二月间离职。

行贿法官的谢启三在七十九年间,任职台湾企银学甲分行副理期间,因对良美建设公司违法放贷,八十五年八月遭检方起诉。台南地院将该案分由林昆堃审理,林立即透过白手套黄铭哲(判刑十月确定)向谢启三游说,表明「获判无罪机会很大」,但要谢以二百五十万元「处理」。

谢应允后随即将二百五十万,由黄分二次送到林住家,交给林昆堃;林收下贿款后,开庭审理时,对谢涉案不利部分,未尽力调查,在违背经验论理法则下,作出对谢有利的认定,隔年审结,将谢判决无罪。

被控贪污案,八十八年系属嘉义地院,经二审上诉后,遭最高法院五次撤销发回更审,官司缠讼十三年才告确定;虽然历审将林重判十一年到十八年不等,但他屡次争执监听译文证人证词证据能力,与法条适用问题,延宕讼诉。

最高法院廿三日审结,做出最终判决;合议庭认为林昆堃未能洁身自爱,严重戕害司法信誉,将他重判有期徒刑十一年,褫夺公权七年;行贿的谢启三,判刑八月,全案定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