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退辅会主委胡镇埔被控诈领荣电公关费 无罪确定

前退辅会主委胡镇埔被控因特别费不够用,指示属下将与荣电公司无关的饮宴消费发票收据核销24万元公关费,高院三审检方提出的证据不足证明犯罪,判决胡无罪,由于本案争讼逾6年,且更一审、更二审都判他无罪,依刑事妥速审判决不得上诉,全案定谳。

检方指控胡镇埔因退辅会编列每月4万多元的主委特支费不够用,而退辅会转投资的荣电公司董事长李丰池又是他推荐的,因此指示退辅会处长王成明与李丰池商议,由李每月向荣电公司申报的公关费中提1到3万元额度让胡支出。

胡被控在2007年到2008年担任主委的任内,指示处长王成明在荣电公司的部分发票上被铅笔等注记,由李丰池交由荣电公司管理部经理总务组组长,伪成荣电公司董事长公关费,向荣电公司核销,诈取公关费共24万3281元。

高院更三审认为,依检方提出的证据,不足证明胡镇埔及王成明涉犯证交法背信等罪,因此判决2人无罪,由于本案从2010年系属法院,至今已逾6年,且更一审到更三审都判决无罪,依速审法规定,本案不得上诉最高法院,胡、王无罪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