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委简东明被诉贿选 无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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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东明被诉4年前参选山地原住民立委时贿选,一审将他判刑5年半,二审改判4年,经最高法院撤销发回后,高雄高分院更一审认定,检察官所举的各项证据,均不足以证明简东明发放的款项是行贿的贿款,逆转改判无罪,检方提上诉,最高法院驳回确定。

检方起诉指控,简东明2016年参选立委时,假借「工作费」名义发放1500元至3000元不等现金给辅选干部或工作人员,再转交给选民,涉嫌贿选买票。

简男否认犯罪,称他选2次乡长、3次立委,每次选举都有工作团队,这些辅选干部是他的工作团队,拜票、造势活动、家户拜访都是他们的工作项目,发放工作费都是按照工作性质来补贴,他很难过选举活动备受质疑。

一二审判简男有罪,但更一审认为,检方指控的43人都为简东明竞选团队的辅选干部或工作人员,且均有参与辅选工作事实,他们收的金钱是在简东明竞选期间所从事的辅选工作的津贴,参诸社会常情仍属相当,难认系属投票行贿之贿款,改判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