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委简东明贿选案逆转 更一审获判无罪
国民党原住民立委简东明被控假借发放工作费行贿选民,一、二审均判有罪,最高法院发回更审,高雄高分院3日上午更一审宣判大逆转,认为简东明发放的确实是选举工作费,并非贿款,改判简东明及辅选干部等12人全部无罪,全案可再上诉。
更一审认为,简发给辅选干部、选举工作人员的钱,是选举的工作费用,不是贿款,全改判无罪,全案仍可上诉。
屏检调查,简于2016年立委选举期间,透过屏东县三地门乡党部主任马昭明等党工,假借「工作费」名义发放1500元至3000元不等现金给辅选干部或工作人员,再转交给选民,涉嫌贿选买票。
检方指出,简发放工作费非以工作成果或实际付出劳力为基准,对象都具有投票权,还暗示选举时票投他,因此将简、马等人依投票行贿罪判刑5年6月、3年3月不等。上诉后二审仍判简有罪,处有期徒刑4年,涉案的上百名桩脚及选民改判无罪或缓刑不等,去年最高法院将简等12人有罪部分发回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