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委简东明涉贿 一审判5年6个月、褫夺公权6年

▲蓝委简东明。(资料照/记者季相儒摄)

政治中心综合报导

国民党原住民立委简东明在第9届立委选举被控现金贿选,屏东地院12日依贿选罪判处简东明有期徒刑5年6个月,褫夺公权6年,此案仍可上诉。

检方调查,2015年12月11日,简东明位在屏东潮州镇联合竞选总部,假借发放工作费,交付现金14万8千元给王荣仪,另给予王荣仪12万3千元转交给马昭明,分别向屏东玛家乡山地门乡投票权人行贿。

调查指出,王荣仪依简东明审核的「玛家乡辅选干部名册」,以工作费名义交付1500元至3000元给50名选民;马昭明则依据简审核后的「三地门工作人员名册」,以工作费用名义交付2000至7000元给7名选民,要求投给简东明。

不过,简东明强调,这些不是贿款,而是「工作费」;法院则认定这些钱就是买票贿款,因此判定简东明有罪;国民党三地门乡前党部主任马昭明判3年6个月、玛家乡前党部主任王荣仪判4年2个月,包含选民等158人都被判有罪。

但简东明仍重申,检方查到的是竞选工作费,并非买票钱,过去他也是这样选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