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志鹏涉贪 台中高分院更二审判4年6月、褫夺公权4年

▲立委高志鹏。(资料照/记者季相儒摄)

记者翁嫆琄/台北报导

民进党籍立委高志鹏被控在国有财产局市场承租价购案中游说,收受政治献金新台币50万元,台中分院更二审17日宣判,依贪污罪将高志鹏判刑4年6月,褫夺公权4年,追缴不法所得50万元。

高志鹏一审被依贪污罪判刑5年6月、二审被判决无罪、更一审被判刑7年6月,他不服上诉,更二审今天判决4年6月,本案还可提起上诉。不过,台中高分院更二审查出高志鹏向国有财产局副局长请托、关说,具有「实质影响力」。

台中高分院今宣判原判决撤销,并指出,高志鹏共同依据法令从事公务人员,对于非主管监督事务,明知违背法律授权之法规命令职权命令,利用职权机会身分图自己及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获得利益,处有期徒刑4年6月,褫夺公权4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币50万元没收,于全部或一部不能没收时,追征之。

同时,台中高分院也表示,姚粮钿共同非依据法令从事公务之人员,与依据法令从事公务之人员,对于非主管及监督之事务,明知违背法律授权之法规命令及职权命令,利用职权机会及身分图自己及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获得利益,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褫夺公权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