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宇修/关键少数如何挑战玻璃天花板高度
▲联合国去年10月任命「神力女超人」作为2017年女权运动的象征,但在女权团体不满声浪下结束短暂任期。(图/翻摄自DC漫画官方网站)
文/周宇修
2015年起,笔者受世界银行组织(World Bank Group)委托,执行其研究「女性、事业与法律」(Women, Business, and Law,简称WBL)关于劳工法制部分的台湾调查,上周才刚递出2017年的统计资料。该研究从2009年启动,主要关心各国对女性企业家及工作者在法制上的规范。直到2016年为止,WBL已经掌握了173个经济体的相关资料,可作为地球村执行同侪检视的重要依据。(附上台湾委托调查代表与2016年的统计结果;基于联合国立场,台湾仅能以Taiwan, China出现)
而根据2016年的统计资料指出,在劳工法制上,多数国家/地区还是有许多基于性别而生的差别待遇,甚至有部分的国家/地区,针对已婚与未婚女性在工作上用法律创造差别待遇。此外,该研究也同时对于女性在公部门任职的情形作出统计,包括国会的女性保障名额、女性在各项重要职位(如宪法法院法官)的比例,以及在财产使用、诉讼权、工作机会、家暴防治规范等。
从WBL的统计结果来看,台湾无论是在亚太地区或是全世界,在法制上都是相对进步的。且对于女性权利的积极保护如:产假、育婴假等,或是一些反歧视的概念,也都明文规定在相关的法令,如性《别平等工作法》或《劳动基准法》中。
回顾台湾的女性权利发展,最早可溯及自1920年代的《台湾民报》系列,当中批判了传统对家庭的想像,强调社交、恋爱及婚姻的自主,与身体的不受支配。1970年代后,吕秀莲所提出的新女性主义,以及李元贞等人所筹办的妇女新知基金会,则把台湾的女权运动推向了另一个层次,在90年代后朝专业化与多元化发展。
而有些法令的修正与反省,则是因为个案所产生。像是邓如雯杀夫案催生了《家庭暴力防治法》,或是彭婉如命案后,使立法院加速了《性侵害防治法》以及《两性平等教育法》(现为《性别平等教育法》)的通过。
不过这并不代表台湾的性别平等实践已无任何缺陷。在前面曾经提到的几个统计数据中,以宪法法院的部分为例,在台湾,相当于宪法法院的大法官会议,在15名大法官中,女性为4名,男女比是11:4,女性的占比相较之下,只高于统计资料中的其他14个经济体,也低于邻近的日本、菲律宾,只比南韩高一点。另外,值得讨论的是,如果只看司法院的统计,在最高法院的部分,2014年共有64位法官,其中14位是女性,男女比例为50:14(将近3.5:1);若观察最高法院书记官,男女比则是1:1,其实颇令人玩味。如果观察另一个群体:台湾在选拔机制上,设有女性保障名额的政治机关如立法院,女男比则是43:70人,将近4:6。由此可见在游戏规则的设计上,这种积极平权措施多少还是有一些实质影响力。
当然,这样单纯的看比例,必会有人质疑:比例的落差不一定是歧视,可能只是在各项能力判断上所得到的结果;或是整个池子里可能女性人数原本就少,所以硬是要拉高性别比例反而会造成不合理。这样的说法并不能说不合理,甚至应该说是很理性的思考。可是有些更为激进的想法,则是认为很多女性就是躲在这种保护伞下享受各种好处,尤其乡民们还发明了「人家女生耶」、「母猪教」等名词,指责这个现象。
不过,如果一个社会的男女比大概就是1:1的状况之下,为何各行各业在男女比上却不会是常态分布的1:1呢?亦即,假如最高法院的悬殊性别比例,是基于「男法官本来就多于女法官」而形成的常态分布,那是什么原因造成男法官多于女法官的结果?是因为性别上的天生兴趣差别,还是其他?
▲在台湾的大法官会议中,15名大法官的男女比是11:4,低于邻近的日本、菲律宾,只比南韩高一点。(图/达志影像/示意图)
最近在台湾上映的电影《关键少数》(Hidden Figure),便是在描写3名黑人女性数学家,在1960年代协助美国太空总署成功发射太空梭的故事。事实上,在美国宪法修正的历史中,黑人男性在1873年取得投票权后,直到1920年第十九条增修条文正式通过,女性才得以正式的在宪法层次上取得选举权。也因此,人口比例高,不代表在这个社会就是必然优势。相对的,如何正视各群体遇到的困境,并想办法处理,会是一直挑战我们的一道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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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宇修,执业律师,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人、公益法律全球研究网成员。关注人权议题,参与台湾及国际公益NGO成员之人权策略拟定与推广。以上言论不代表公司立场。88 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