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庭有必要吗

吴景钦

法院提出于最高法院设大法庭,以来统一法律见解,期能避免歧异判决的构想。惟若未先厘清大法庭设立的目的及其与他机关职权冲突,如此的设计,恐会制造更多的问题

针对某些见解歧异的法律问题,最高法院即可依据现行《法院组织法》第57条第1项,由院长庭长法官所组成的民庭刑庭会议决议将某些最高法院的裁判选为判例。同时,最高法院亦常借由此种程序,将某些重要的法律争议,提请民、刑庭会议议决,以供各级法院参酌。凡此二者,即成为最高法院统一法律见解的方式

因此,目前法制并非无统一法律见解的机制存在,只是由于我国乃采取成文法国家,依据《宪法》第80条,法官乃应依「法律」为审判,所谓判例或民、刑庭会议的决议,自无拘束各级法院的效力,而仅有事实拘束力。所以,大法庭的设置,若仅为统一法令的解释,不仅是画蛇添足,其所能产生实质作用,恐亦相当有限。

也因此,若要让大法庭产生确实的效用,即须让其有具体案件审理权限,惟这又马上面临一个问题,即大法庭该如何组成?由于现行最高法院法官约80人左右,在不可能由全员参与下,必得由各庭庭长来组成,若为慎重及反应民主代表性,甚或考虑得由外部选出,并经立法院同意。而在最高法院的案件量繁多下,对于得由大法庭审理者,势必有所筛选,致仅能限于判决所适用的法令抵触宪法、判决违背判例或有统一法令解释必要的案件。惟若大法庭真为如此的设计,却又出现另一问题,即其与大法官会议的职权冲突。

由于司法院的大法官会议,其职权最主要虽在宪法解释,但根据《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7条第1项,若有统一法令见解的必要,大法官仍可针对此问题为解释。也因此,若大法庭的法官产生,亦由总统提名、立法院同意,且又以判决所适用的法律违宪命令违法为审判对象,即与大法官会议的职权相重叠。

若要说有所不同,即是大法庭以具体案件审理为主要目的,统一法令解释乃为其附带作用,大法官会议则以宪法与法律解释为目的,而不具有个案审理的权限,似仍有所区分。惟此差别,仍不足以掩盖两者权责相冲的事实,甚且若大法庭真为成立,则在其拥有具体审判权限,一旦判决即能对个案产生既判力。反之,大法官会议解释并不能对声请的原因案件产生直接效力,依此而论,大法庭恐更像是实质的宪法法院

由于我国最高司法行政机关(即司法院)与最高审判机关(即最高法院),两者被切离,致造成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仅能为抽象的法令审查,而无具体的审判权限。因此,一旦最高法院设置大法庭,而以具体个案的审理,来为统一的法令解释,大法官会议即可能陷入相当尴尬的处境。而早在2001年,大法官在释530号解释里,即要求立法者须在两年内,修法将司法院与最高法院合一时序至今,却仍未见动静,致显露出大法官无具体审判权限,其解释恐被当成耳边风窘境。所以,与其思考设立大法庭,不如检讨整个审判结构,并从根为司法制度改革

作者吴景钦,博,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