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说法/有了大法庭,判决歧异就有望解决吗

▲大法庭上路,借由11位法官公开审理程序统一法律见解,避免法院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样。(图/记者汤兴汉摄)

2019年7月4日,大法庭制度正式在台湾开始施行。大法庭设置是为了回应2017年司法改革国是会议决议,期望借由11位法官公开审理的程序,统一法律见解,避免法院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样,同时也希望透过这个制度解决过去判例与决议的争议问题。但大法庭制度究竟与过去有什么不同?采取这样的制度又有什么优点呢?

大法庭与过去判例、决议最大的差别在于,当事人是否可以参与程序表达意见。依据《法院组织法》第58条之1规定,大法庭应「言词辩论」,因涉及高度法律专业讨论,强制律师代理。另外,若大法庭认为有必要,也可以选任专家学者表达法律上的意见。透过这样的审理过程,不仅能纳入当事人的意见,也能结合学说实务,在广纳各方意见后,做出妥适的裁决。

有别于过去最高法院自行挑选判决的判例及闭门开会作成的决议,大法庭透过言词辩论的审理,让整个评议过程公开透明。而在审理过程中,11位法官中若有「不同意见」,也能与裁定一同公布。在这样的程序下,人民可以实际莅庭旁听,或阅览大法庭的裁定进行监督

个案裁量,个案拘束力

根据《法院组织法》第58条之10规定,大法庭裁定对提案庭提交之案件有拘束力。从此规定可见,大法庭做出的决议仅对个案有拘束力。大家或许会出现疑问,在这样的状况下,不是又无法统一法律见解吗?其实不然,由于《法院组织法》第58条之2赋予法官应提案的义务,所以若最高法院法官想采取与大法庭不同的意见,仍须提案至大法庭,借此可以确保最高法院的判决,都是大法庭做出的统一见解。

大法庭制度备受各界期待,真理大学法律系吴景钦副教授投书媒体,针对顶新越南油案,吴教授认为一、二审判决迥异,虽然《食安法》经过修正变成抽象危险犯,但究竟该采第一审法院以「无危害人体健康」来限缩法条解释判决无罪,抑或是第二审法院「依法条文意」判处重罪,应经由大法庭公开辩论来解决。

而除了充满争议的《食安法》外,根据媒体报导法务部蔡清祥致词时指出,最高检准备向审判庭声请大法庭裁定,针对诈骗集团是否应依组织犯罪条例判处强制工作,因先前的判决有歧异,希由大法庭做出统一见解。

过去也有律师针对最高法院对于「持有枪砲」的4则判决,向全国律师投书,该投书内容指出,最高法院针对持有「枪砲零件」是否等同于持有「枪砲」,判决有所不当,认为最高法院作出超出文义范围之外的法律解释。

民事法上,关于不法行为是否可以成立表见代理,在学说与实务上也是有争议的。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1054号判例认为:「代理仅限于意思表示范围以内,不得为意思表示以外之行为,故不法行为及事实行为不仅不得成立代理,且亦不得成立表见代理。」但学者认为,判例所指的应该是非法律行为,冒用他人名义所做的法律行为,应该还是有表见代理的适用。

除了上述几个例子外,实务上还有许多判例或最高法院的决议具备学说与实务上的争议。但大法庭真可以解决判决歧异的问题吗?

虽然《法院组织法》第58条之2被称为「强制提案义务」,但是否要采取与过去不同的见解,抑或是当事人向法官声请提案至大法庭,最终的决定权仍然握在最高法院法官的手中。若法官不愿意采取相异见解,或直接驳回当事人声请(当事人还不能抗告),即便有大法庭,仍然无法发挥其作用。

呼吁最高法院的法官们善用大法庭制度,面对法律见解歧异或涉及原则重要性的法律问题时,应勇于向大法庭提案,让大法庭制度真正发挥功能,重拾人民对于司法的信心。(本文转载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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