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治时期土地变国有不能讨回 宪法法庭判决「违宪」

宪法法庭书记厅厅长杨皓清(左)、新闻及法治宣导处处长兼发言人陈婷玉(右)说明日治时期私有土地经土地总登记程序登记为国有案释宪结果(林伟信摄)

彰化石姓民众主张,祖先一笔日据时代的土地,因逾期遭登记为国有,经提告后,因最高法院1982年判例,超过15年无法请求涂销国有登记,经声请释宪,宪法法庭认定最高法院判例,不符宪法保障人民财产权之意旨,29日判决违宪,各级法院法官不应再援用判例的见解,石男可以提再审救济。

宪法法庭并附带说明,当人民主张自己才是登记国有土地的真正所有人时,应该要提出证据,例如日治时期土地台帐或土地登记簿等土地权利凭证、是否有长期居住于该土地之事实、国家是否曾经要求人民缴纳地价税、田赋等相关税捐,并由法院于具体个案依法妥适认定。

石姓民众对财政部国有财产署中区分署提起请求返还土地诉讼主张,彰化县一笔土地是其祖先所有,在日据时期登记为他祖父等人共有,1962年间,政府办理全国土地总清查,并于1965年间办理土地总登记,但因当时教育不普及、资讯贫瘠、权利意识不足,祖父不知此事致未办理申报,而遭视为无主土地处理登记为国有。

石主张,该土地非无主土地也不能因已完成国有登记即谓自己已丧失权利,况且土地登记为国有后,仍一直由其及其兄长及堂兄弟等人占有使用,请求法院判令将土地移转登记为石家人公同共有,遭判决败诉后,石声请释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