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粗口涉公然侮辱罪是否违宪 宪法法庭4/26宣判

爆粗口涉公然侮辱罪是否违宪 ,宪法法庭将于4月26日宣判。(中时资料照)

脱口讥讽「丑女」挨告但法官判无罪,有人指对方是「肥婆」却遭 《公然侮辱罪》判刑,逾10位法官主张此规定有违宪争议,裁定停审 、声请释宪,宪法法庭并人民声请案共31案审理进行言词辩论后 ,4月26日下午3点将作成关键性的判决。

《刑法》第309条「公然侮辱人者,处拘役或 300以下罚金」。 声请释宪人主张,侮辱性言论为表达意见或观点,在民主多元社会中应予以保障,因此表达意见或观点欠缺事实之连结,与诽谤性言论有本质上之差异,欠缺事实连结之意见或观点,纵令他人感到不愉快,并不会侵害他人之名誉,亦不因表达媒介(如网路)之差异而有影响系争规定合宪性之判断。

这样的规定所保护之名誉法益定性不明,导致实务判决认定歧异,一般人无法合理预见,已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况系争规定所处罚之行为类型得由其他刑法规范加以涵盖,多数案件亦经不起诉终结或无罪判决,所收效益不彰。至仇恨性或挑衅性言论之规范目的并非保障个人名誉法益,不宜将系争规定限缩至仇恨性或挑衅性言论。

法务部则表示,这样的规定保护法益为名誉权,与言论自由应受不分轩轾之保障,且侮辱性言论属低价值言论,对言论自由市场保障功能并无助益;无论是街头巷议或网路传播,均为侵害被害人名誉权手段,不应以表达媒介差异而影响影响系争规定合宪性之判断。

因网路传播速度迅速及匿名性之特性,被害人无从回避侮辱性言论,更难以移除或下架方式恢复所受侵害,亦无法及时搜证,民事损害赔偿无法完全替代刑事处罚。